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问答

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重病参照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救助政策中收入核减低保标准150%和100%涉及的病种(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调整而调整);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符合条件的儿童去哪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可以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填写《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儿童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3.重残或精神、智力残疾的需有残联部门认定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证明;

4.重病的需有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5.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

6.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7.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公安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8.失联的需有公安部门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9.被撤销监护资格: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10.被遣送(驱逐)出境: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11.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12.死亡的需有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什么情况终止保障资格?

当儿童出现下述情形终止其保障资格:

1.死亡的,从其死亡月份的下月起终止;

2.年满18周岁的,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月起终止,18周岁以上符合本市低保、低收入、特困救助供养等政策的,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3.因儿童生父母恢复监护抚养能力或其他情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保障情形的,自出现此情形的下月起终止。

孤儿政策问答

哪些人符合孤儿政策?

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条件的儿童去哪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可以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孤儿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4.孤儿的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5.孤儿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对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6.孤儿监护人填写《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社会散居孤儿信息登记表》

什么情况终止保障资格?

当儿童出现下述情形终止其保障资格:

1.年满18周岁,从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孤儿符合低保政策的,享受低保政策相关规定的待遇。

2.被依法收养,从孤儿与收养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3.找到生父或生母的,从找到之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4.孤儿本人应中止或终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况,从中止或终止之日起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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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青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