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杨先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反映,他花了2300多元网购了一个“添可”牌智能拖把,20多天用了3次后突然无法充电了,送给生产厂家检测显示它有故障。他认为商家把不合格的产品卖给了他,要求换新或退款。
10月21日,涉事商家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他们的产品都是严格检测后才销售的,杨先生买的产品已过了换新和退款的期限,但可免费修好,但杨先生坚持要换新。会和杨先生积极协商沟通,处理好此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有关法律规定,产品不符合说明质量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该条没有设任何期限。本案核心在于商品交付不久即存在主控板缺陷,使用极少次数就丧失核心功能,维修已经不能实现购买产品的合同目的,杨先生可主张请求解除合同、退款或者更换新机。
新买的智能拖把出现故障,要求换新与厂商协商遇阻
今年9月7日,杨先生在商家官方旗舰店买的该智能拖把,人只要拿着它移动,它就能自动吸尘、清污。10月14日,厂家检测单显示,该拖把“充电无反应,基站主控板故障”。
△该智能拖把。
杨先生表示,自家的电路一直正常,不会损伤该拖把,他认为商家把不合格的产品卖给了他,“心里膈应得慌,不想维修,坚定要求换新或退款。”但商家以超过15天换新期限为由,拒绝了他。和商家协商多日,未能解决。
10月21日,涉事商品品牌运营主体苏州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告诉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公司所有产品都是经过严格检测后才销售的,但用户如果反馈产品有问题的话,他们都会积极处理,也会和杨先生协商此事。
△该智能拖把的检测单。
该客服介绍,至于退换政策,公司规定是:“15日内出现性能故障,可以换货或维修,超过15天可享受保修服务。”随后,该公司负责检修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以免费把该拖把修好,但杨先生不愿意修,他们就只好把它寄回了。
律师: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消费者的退货诉求没有期限
此事中,如果是产品卖出前就存在质量问题,那么顾客要求退换,还要受到有关期限的限制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现行家电类通用三包规则里的 7 天退、15 天换,是出现性能故障后的基础选择权期限,但这个期限不等于 “超过 15 天,出厂固有缺陷就概不负责。”
△杨先生就换新和商家协商。
姚志斗表示,商家自定的15天换新,是商业承诺,不是法定上限。产品自始存在质量问题,适用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要求更换、修理;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具备应有使用性能、不符合注明标准、不符合说明质量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该条没有设任何期限。
此事中,杨先生如果坚持要退货或换新,商家又坚定拒绝,他该怎么做?姚志斗表示,杨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管局、12315、消协提交投诉解决,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姚志斗表示,民法典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检验期限、通知期限的限制。本案的核心在于本案涉商品交付不久即存在主控板缺陷,使用极少次数就丧失核心功能,维修已经不能实现购买该智能清洁设备的合同目的,杨先生可主张请求解除合同、退款或者更换新机。
姚志斗表示,商家的换新和退款政策虽然本身不违法, 但它不能用来抗辩商家本身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如果此次产品的质量瑕疵未达到以上法律规定的换新和退款条件,商家可能会拒绝承担相应责任。本次事件中若产品仅仅第一次故障、还没有经过维修、没有出现重复故障这个前提下,商家可能会予以保修而非退货退款;如果后续修好之后,同一故障再次复发,两次维修之后还是不能正常使用,杨先生就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换新或者退款。同时如果能够证明该产品本身属于根本性出厂缺陷,维修也无法稳定修复,杨先生也可以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於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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