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联合发布

《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

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该通告指出,

自11月1日起,

深圳每天0时至24时,

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实施

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措施,

有效期5年。

驾驶机动车

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依照相关规定,处300元罚款,

一年内有本款行为三次以上的

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以下三类情形

可以鸣喇叭示意

1.行经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提前鸣喇叭避险:道路因急弯、坡道顶端等情形存在视觉盲区,难以及时观察对向、前方来车及行人动态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实施合法、安全的超车操作时鸣喇叭示意:确认具备法定超车条件、准备超越前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遇即时紧急险情,鸣喇叭警示避险:出现突发、现实、紧迫并可能造成碰撞、伤人的险情,且鸣喇叭有助于避免或者减轻危险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并应当同步采取制动、减速、停车、避让等措施。

交警提醒,

鸣笛是为了提醒车辆行人小心,

而不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不满,

影响他人情绪、造成噪音污染。

喇叭错误使用方法

①连续2次以上鸣喇叭的;

②持续鸣喇叭超过1秒的;

③使用高于115分贝高音喇叭或大型车辆使用“气喇叭”的;

④在道路拥堵、排队等候时鸣喇叭的;

⑤行经人行横道鸣喇叭催促行人或礼让行人车辆的;

⑥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等场所使用喇叭召唤他人的。

转发提醒身边人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深圳交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