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原色lawyer
虽然这是一个热点新闻,但我们为了严谨,还是先介绍一下案件经过。
2026年9月13日下午,重庆一名两岁大的男孩被父亲独自留在18楼家中。父亲下楼遛狗,仅仅12分钟,孩子不幸从18楼坠落身亡。
根据媒体报道和家属提供的门锁记录,下午3点23分左右,父亲带孩子回到家中。3点26分,他让孩子坐在沙发上看动画片,自己出门遛狗。3点38分,父亲返回家中,发现孩子不见了。后来听到楼下有人呼喊,才发现孩子已经从18楼坠落。
孩子的父亲表示,家中阳台原来安装过简易防护设施,后来拆除了。事发时窗户没有关闭,阳台还放着一个洗澡桶。
他转述现场勘查推测,孩子可能踩着洗澡桶翻出了窗户。
不过,家中没有能够直接还原坠楼经过的监控,因此具体过程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母亲则表示,自己曾经提醒丈夫,等孩子睡着后再出门,或者带着孩子一起遛狗。
据10月18日媒体报道,孩子的母亲已经正式提出刑事控告,警方受理了她报称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注意,目前只是受案,还不是刑事立案,更不是认定孩子的父亲构成犯罪。
但这个案件确实提出了几个很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父亲为了遛狗,把两岁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最终造成孩子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不构成犯罪,母亲能否要求父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还有,孩子的母亲与父亲长期因为育儿问题争吵,知道父亲照顾孩子不够细心,母亲是否也存在责任?
我的初步法律判断是:父亲存在明显违反法定监护义务的行为,有必要调查其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能因为孩子已经死亡,就直接推定父亲构成犯罪。而即使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排除父亲对母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下面结合目前已知案情稍作分析:
第一,关于父亲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5条、第233条要求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刑法上的过失、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以及该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该案父亲的情况不是普通路人不小心导致孩子死亡,而是对幼童负有直接法定保护义务的监护人,主动离开,使孩子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本案中需要特别核查的是:父亲是否知道阳台窗户未关闭、是否知道防护设施已经拆除、是否知道洗澡桶放在可以攀爬的位置,以及是否可以预见两岁幼童独自在家可能发生坠楼事故。
我倾向于认为,已经有充分理由对刑事过失展开进一步调查。但能否达到定罪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仍然取决于现场证据及风险可预见性的具体判断。
第二,父亲也是孩子的近亲属,能否构成犯罪?
结合前面的分析,完全有可能。也就是说,父母身份不会豁免刑事责任。
在以下情形中,父母的行为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幼童不能独立应对危险,却将其单独留在存在明显坠落、溺水、窒息等风险的环境中;明知存在严重危险,却轻信不会出事;或者在已经负有救助义务且能够救助的情况下,因严重疏忽未采取必要措施,最终造成死亡。
但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未尽到最佳照护义务、发生孩子意外死亡的父母都必然构成犯罪。
第三,如果不构成犯罪,父亲是否应向母亲赔偿?
当然也有可能。而且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是两个独立问题。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母亲当然属于孩子的近亲属。
如果能够认定父亲的过错造成孩子死亡,母亲有权依法主张相应侵权责任,可能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不过,父亲本身也是孩子的近亲属,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因自己的侵权行为向自己主张赔偿。具体赔偿请求主体、份额、已经承担的丧葬费用及夫妻财产关系,仍需结合案件确定。
第四,母亲长期与父亲因育儿发生争吵,是否也可能存在责任?
据报道,夫妻二人长期因为育儿分工和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母亲也知道父亲平时照看孩子不够细致。
那么,母亲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需要区别共同监护责任与本次事故中的具体过错。
父母原则上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但根据目前公开报道,事发时母亲外出参加活动,并不是其他事由。而且她此前还提醒过父亲不要将孩子单独留在家中。
仅仅因为夫妻长期争吵、母亲知道父亲平时照顾孩子不够细致,就推定母亲对坠楼事故存在法律责任,缺乏足够依据。
只有进一步证明她明知一旦将孩子交由父亲监管,孩子就将被置于具体、现实而严重的危险之中,却违反自身应尽义务,放任孩子交由父亲照顾,而且这一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相应因果关系,才有讨论其法律责任的基础。
最后,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现在非常热门的社会话题,就是养宠物。
如今,很多人把自己的宠物称为“毛孩子”。一些年轻人选择单身、养宠物,而不愿意结婚生育。
我认为,这完全是个人的生活选择,没有什么值得指责的。
爱护动物也没有错。
但是,情感上的“毛孩子”,和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子女,毕竟不是一回事。
对于已经有了孩子的父母来说,照顾宠物的需求,不能凌驾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之上。
遛狗可以等,可以带着孩子一起去,也可以请其他成年人照看孩子。
但一个两岁的孩子,没有能力判断窗户、阳台和高处坠落的危险,更没有能力为自己的安全承担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成年人必须作出选择。
这起案件让人难过的,不只是一个两岁孩子的死亡,还有一个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安全风险,最终变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爱动物没有错,但无论多么爱自己的宠物,都不能忘记:父母首先承担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生命安全的法律义务。
回到本案的关键问题:孩子的父亲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需要等待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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