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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市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促进药品广告活动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药品广告发布活动,提示如下: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事先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广告,已通过审查的广告,应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广告中应当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如需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二、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三、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以其他方式面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OTC标识以及“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四、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功效、断言或者保证,如“药到病除”“神医”等;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机构开展功效对比。

五、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包括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六、不得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如“包治百病”,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七、不得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八、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九、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十、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等风险提示内容,不得隐匿、弱化、删减风险警示信息,风险提示字体、展示时长应当足以让受众清晰识别 。

十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等依法禁止发布广告,不得通过科普、软文、短视频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宣传 。

十二、严禁将药品伪装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对外宣传销售,不得套用食品文号推广药品,清晰区分药品与食品产品属性。

十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科普宣传、人物专访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规避广告审查制度要求 。

十四、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互联网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同样需要遵守广告审查、标识标注全部法定要求,不得借科普名义开展带货营销。

十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落实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完整留存药品广告审批文件、投放物料、投放台账,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六、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药品被召回或停车的,广告批准文号到期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不得继续投放。

请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自律管理。欢迎社会各界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定西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检查,对顶风违法行为“零容忍”。

来源:定西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何亚鹏

审核:杜 伟

审签:王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