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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孩子一岁时候的照片,当时特别乖,特别爱笑。”
照片上的孩子,笑得眉眼弯弯。这是2024年的秋天,刚满一岁的小展(化名)。镜头定格的,是这个家最幸福的一段日子。妈妈高玫在当地一家医院做护士,工作安稳,孩子健康可爱。
转折出现在2025年3月25日清晨,高玫发现小展出现眼周发青、牙龈肿胀等症状。她没有犹豫,抱着孩子就去了自己工作的北大医疗淄博医院就诊。
“我们抱到神经外科门诊以后,当时是周主任坐诊。他一看孩子就说,这就是明显的脑出血,赶紧住院吧,十九楼有大夫。我们就赶紧抱着孩子去了十九楼神经外科,然后当时神经外科的‘冯医师’在办公室。”
高玫对冯某并不陌生。他和自己前后脚入院工作,已有十余年工龄,是早年这家医院里为数不多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医生。
为孩子办理住院、安排床位、交流病情、书写病历……高玫说,孩子住院的一周里,接触最多的就是这位冯某,她也称这是孩子的“管床医师”。
“因为是和他探讨的病情,所以我就一直认为他是孩子的‘管床’。”
孩子住院第五天,第二次CT报告出炉,冯某在微信上告诉她,孩子两天后便可出院。但没想到,两天后,高玫等来的不是孩子出院,而是一张多项指标异常的血常规报告。
“孩子已经重度贫血了,我当时就害怕了,他也着急了,说赶紧给孩子办出院,让我们赶紧转院走。”
当天转入另一家医院后,小展被诊断为神经母细胞瘤,多发转移,不久后便失明。
2025年12月31日,小展去世。
对于孩子最初在这家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高玫心中有过质疑和埋怨。但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她知道,疾病的诊断有时并不容易。她还想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继续回到医院工作。
“我不拿孩子这个事情去说事,如果大夫都很尽职尽责地给你看了,我不会说不讲理,去讹医院什么的。”
但一次和同事的聊天中,高玫意外得知,孩子当初的“管床医师”冯某虽然从业12年,却始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临床从业十二年,竟无《医师资格证书》?
“确实查不到《医师资格证书》,当时我心里很气愤,我也很惊讶。”
工作十余年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冯某为何还能参与孩子的诊疗?2026年1月,高玫和丈夫向淄博市卫健委举报冯某“无证行医”。5月,他们收到了书面答复。答复认定:冯某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医院安排指导医师承担其指导任务。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不属于无证行医范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某存在无证行医行为。
“认定他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我当时是非常震惊的,因为他的试用期长达12年。难道2013年到2025年期间,他一直都是试用期吗?”高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根据《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该规定要求,他们可以在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但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现行医师法同样明确,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卫健委的调查资料显示,冯某2010年从某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毕业;2013年,取得某医科大学外科学硕士学位后入职山东铝业公司医院,也就是北大医疗淄博医院的前身。
公开资料显示,北大医疗淄博医院于2016年由山东铝业公司医院改制成为一家民营性质的三级综合医院。医院的名头虽然挂着“北大”二字,但并非北京大学的直属附属医院。
“都跟我说把这件事情先放放,意思是你还要去从事那个岗位,你还要回到你的医院工作,包括家里人也告诉我,人前留一线,日后好相见,但是我看到我孩子那样,我真的,我就觉得孩子是母亲的底线。我就想,我应该拿着法律武器去为我孩子问个究竟,讨一个真相。”高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高玫想知道,所谓的“试用期”可以是12年吗?卫健部门认定医院安排了指导医师承担对冯某的指导任务,这样的监督指导又是否真正落实了?
“秒回”患者家属微信,算不算单独执业?
采访中,高玫向我们展示了她向当地卫健委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她与冯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孩子的住院病历,成为她如今维权的关键线索。
“孩子住院第三天,我还问他,孩子的眼睛,可以滴点眼药水吗?我还发图片给他看了,当时冯某回我‘可以’。”
“用药,毕竟我们要遵医嘱的,如果你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你为什么要单独地回我?你可以说,我给你请示一下周主任,或者让我单独地去问周主任,这都可以。”高玫说。
除了这条“秒回”的信息,高玫还展示了另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孩子住院第五天复查了CT,她把影像视频发给了冯某。
“2025年3月29日中午,我们复查CT,我录了一段CT影像视频发给他。然后他说,我看了,出血比之前少了一些。然后我说好的,您看了我就放心了。”
“你如果没有执业资质,你应该请示你的上级医生,或者让我们直接找到上级医生。这都是你在单独地去给我诊断病情,单独地去执业。”
对于单独向高玫回复CT结果,冯某在接受卫健委调查时表示,指导医师周某此前已经查看了检查结果,并告知了他,而他向高玫转达的只是指导医师的意见。但高玫调取CT报告发现,这一说法存在时间上的冲突,如果按照冯某的解释,则意味着孩子还没接受CT检查,其指导医师就已经查看了检查结果。
对于提前告知家属孩子可以出院,冯某解释说,科室此前收治过类似患儿,主任制定的计划是观察一周左右,若无大问题便可出院回家。
对此,医疗领域专业律师卢意光认为:“科室制定了这个计划,那针对具体的病例是需要监督指导的,不可能说制定了这个计划,那所有的事情就交给其他无资质的医生来处理。”
补签病历资料,监督指导是否真正落实?
而在孩子转院当天,一份出院记录又引出了新的争议。
“出院当天,孩子的病情不是加重了吗?当时他(冯某)也着急了。他说,我找了儿科给你(的孩子)会诊。当时是儿科刘大夫会诊,她直接给我打的电话说,高玫,赶紧的,让孩子走,赶紧转院。当时我在护士站办理出院,然后‘冯医师’就过来给了我一张这个出院记录,当时的这个医师签名处只有‘冯医师’。”高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事实上,这张载有孩子诊疗经过、出院情况等内容的出院记录,是后一家医院判断孩子病情的重要依据,本应由神经外科的执业医师出具。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即便由试用期医务人员代为书写,也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而高玫拿到的出院记录上,医师签名处只有冯某一人。
此外,2025年4月,高玫向医院复印了孩子的全套住院病历后发现,医院存档的出院记录,与她当天拿到的版本并不完全一致。两份记录对孩子眼部情况的描述和医师签名,都存在差异。
“实质性的问题就是,这个‘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毫米,对光反应灵敏’,我们到了淄博市妇幼保健院的时候,当时主任看过孩子双眼以后,他说孩子的瞳孔散大了,当即说给你的负责医生打电话,我要和他通话。然后那个‘冯医师’在那边说,在我们这边没事。”
“然后存档的这个出院记录,把原来的‘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毫米,对光反应灵敏’,改成了‘双眼淤血肿胀,瞳孔无法观测’。医师签名处成了冯某和梁医师两个人的签名,签收人签名也不是我的,是他们模仿上去的。”
记录为什么会出现差异?交给家属前,是否已经经过指导医师审核?高玫希望得到合理的解释。
对此,医院在情况说明中称,出院记录的内容均来自上级医师,录入过程始终处于上级医师的即时指导、审核与监督之下。但两位指导医师则在调查中表示,患儿转院时,他们正在手术,未能及时审核这份记录;孩子出院后发现内容有误,他们才进行了修正。
“神经外科就三个大夫,我全程没有见到周主任和梁医师。后来卫健委有过调查,调查说其他两位医生在做手术。”高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针对事后补签行为,卫健部门认为,这恰恰证明指导医师对记录内容进行了审核确认,反而印证了冯某的行为是在指导医师监督下完成的。那么,正在做手术的两位指导医师是如何观测到孩子出院时的瞳孔情况的?
对此,卢意光律师认为:“实际上病历它反映的是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病历本身是否合规,另一件事情是病历所承载的诊疗活动是否合规。如果仅仅是提供病历就来印证他的监督指导,我觉得有些牵强吧。”
卢意光说:“什么叫监督指导?这个事情实际上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必须是他(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所有的行为都要得到你(指导医师)的确认,还是说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及时地调整。你要严苛到每一个事情都要上级医师来确认,可能的确在实践中也是比较难。但这个案件关键的不是说是一个医生资历的深浅,关键是他的确还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所以从这个方面(考虑),我觉得的确是应该更慎重一些。”
高玫还注意到,孩子住院病历首页上列有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的名字,而这其中并没有冯某,但内页病程记录和医师查房记录中,出现最多的却又是冯某的签名。
“给我呈现出来的,就是这些老师们后续的补签。而且到了3月31日,梁医师的签名笔迹变了,我们也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南分局刑侦大队申请刑事复议了,要求公安对梁医师、冯某的笔迹进行鉴定。”
指导医师事后审核病历能否印证其实质性地参与了患者的诊疗活动,能否说明其对冯某的诊疗行为起到了实质性的监督、指导作用,这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小展的病历资料中,我们还看到了一份《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其中“经治医师”一栏同样仅有冯某的手写签名。
“冯某他的解释就是,这是他们医院自己的内部的一个评分表,不作为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我看来,如果你不是经治医生,你为什么要在我孩子的(表格)上签名呢?所以说这些说辞我是不认可的。”高玫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医师、科室运营经理、患者助理,冯某到底是谁?
小展的病历也引发了高玫更多的疑问。长期在科室工作的冯某,实际究竟身处什么职位?他承担着哪些工作?为此,高玫又搜集到了一些由其他患者提供的就诊材料。
其中,有一名患者2024年8月从该院神经外科出院,家属带回的出院记录上,医师签名处同样只有冯某一人。
“我们也找到了另一份病历,这个人是由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急诊出车接入急诊,然后是‘请神经外科会诊,神经外科冯某医师会诊看过患者后,表示患者出血量大,时间长,病情重’,他代表了神经外科过来会诊。”
对此,冯某在卫健委调查中解释,指导医师无法到场的会诊,他会代为参加,并与指导医师保持电话联系,对这名患者的会诊应该就属于这种情况。但被问及是否留下相关记录,冯某及其两位指导医师均表示已经删除。
高玫还通过医院住院系统查询到,至少有数十条记录显示,冯某曾担任神经外科患者的“住院医生”。
其实,通过梳理大量资料我们发现,在医院宣传、病历资料、院方说明和冯某本人的陈述中,关于冯某的身份出现了不同表述:他有时是“医师”,有时是“科室运营经理”,有时是“患者助理”。
2024年9月,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优秀教师风采展示文章中,冯某甚至还被介绍为“神经外科教学组长”。
2026年3月,医院与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则最终明确,他离职前从事的是医师岗位工作,在该单位已工作12年,十年前就与医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卢意光律师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医学,如果他特别热爱,那我也不能说剥夺他这样一个去考试的资格。但是这么长时间,作为医疗机构就不太适合把他作为一个试用期的医学毕业生,甚至把他认定为正式的医师的身份。对于医院的管理,可能是会认定为有问题的。”
民营医院里,还有多少“冯某”?
2026年6月,淄博市卫健委再次作出调查认定,冯某的身份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其行为不构成无证行医。答复书还表示,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法定认定标准不包含时间限制。
“卫生系统的确没有专门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到底多长时间就不允许再适用了(作出规定)。当时设置制度的时候,肯定不会考虑到这种非常特殊的个案。在法律上没有那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行政法有一些基本原则,那可能我们就要朝这个方面去做一些遵循。比如说合理性,这个是它的一个基本性原则。到底多长时间,维持你试用的身份算合理呢?到了十二年,你还维持这个身份,似乎就超出我们一般所理解的合理范围。这个案件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所以在这种特殊的情境下面,我觉得我们的执法的确是有一些争议,可能要更加地谨慎,更加回应公众的一些关切吧。”卢意光表示。
调查中,我们还拿到了该院近十二年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名单。对照这些名单,并经国家卫健委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平台核实后我们发现,还有多名在院内被冠以“医师”头衔的医务人员,实际也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还发现,在这份名单中,有人直到今年也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科室官微自三年前就以“住院医师”身份对其进行宣传。
“出了他(冯某)这个事以后,陆续有一些新入职的、几年之内没考出证来的,一律都辞退了。他们说都是因为他这个事情,可能有一定的关联性。”有该院在职医师向我们透露,今年以来,医院辞退了多名无证人员。
针对事件相关问题,记者致电院方,希望得到进一步解释。但截至10月22日记者发稿前,院方暂未回应。
卢意光表示:“在实践中,可能的确会有一部分的医学毕业生没有考过医师资格证,但是仍然在这个岗位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它作为一个考试,一定有它的淘汰率,一定有一些人过不了的。应该说这个事情会有一定的普遍性。那各家医疗机构可能有自己相应的人力资源的管理制度,因各家医疗机构不同的情况,它们自己去做相应的处理。”
卢意光认为,本案不仅暴露了个别医疗机构的管理漏洞,还为行业监管的细化和相关法规的更新提供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样本。
“的确我们很多的法律法规,它规定得比较早。随着实践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我觉得我们的主管部门,如果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或者说一些答复,或者说一些规范性文件,对这个事情做一些明确,我觉得应该对我们医疗机构的管理会更有指导性。作为医疗机构的话,它跟别的行业不一样,因为它每一个很小的疏忽,可能就会导致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我觉得医疗机构对于自身管理制度的建设,可能应该要更加地重视。”卢意光认为。
制度的本意在于给年轻人成长以空间,但空间不能模糊成责任的真空。试用期长达十二年的冯某究竟承担着哪些工作,患者对其身份是否知情,指导医师又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同时,我们更想追问,此类现象在当下民营医疗机构中究竟只是个例,还是普遍存在的漏洞?
看看新闻记者: 《1/7》深度报道团队
编辑: 陈瑞霖
责编: 陈瑞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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