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书送达后10天的法定上诉期内,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梳理全案卷宗,逐笔核对受贿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谋利事项证据,排查是否存在遗漏的量刑情节,不要等到上诉期届满后再准备材料,错过最佳准备时间。
主动梳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佐证材料,包括款项往来记录、聊天记录、相关人员的证言线索、退赃退赔的凭证等,及时提交给辩护律师核查是否属于可采纳的新证据。
若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意愿,尽量在二审开庭前完成相关流程,同时将退缴凭证、谅解书等材料提前提交法院,作为量刑参考。
上诉阶段不要编造虚假证据、作出不实供述,该类行为不仅不会被采纳,还会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反而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近年来福州台江区法院及福州中院受理的职务类二审案件中,受贿罪纠纷占比约18%,不少当事人一审结束后才启动上诉程序,往往存在证据提交超时、量刑情节主张不明确、不熟悉本地职务犯罪案件裁判尺度等问题,导致二审辩护难度大幅提升。处理该类案件需要结合程序规则、证据标准制定针对性方案,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提供务实的实操指引。

1. 受贿罪二审改判的核心法定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同时结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款项性质是否属于受贿、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是二审改判的核心审查要点。实务常见场景中,福州台江区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张某,一审被认定受贿金额1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上诉阶段辩护人梳理卷宗发现,其中3万元款项为辖区企业春节走访的全员慰问款,张某未就该笔款项对应事项为企业提供便利,且该款项发放记录有企业财务台账及其他工作人员领取记录佐证。二审阶段法院依法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重新核查。

2. 受贿罪一审程序中容易被忽略的改判空间

很多一审辩护中,当事人或辩护人容易忽视自首、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的举证,或者对监委询问/讯问的时间节点、供述内容的关联性举证不充分,导致应当被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未被采纳。福州台江区某国企中层管理人员李某,一审被认定受贿28万元,审理过程中未提交李某在监委正式立案前,主动向单位纪检部门供述未被掌握的12万元受贿事实的相关笔录,一审未认定其自首情节。二审阶段辩护人调取了单位纪检部门的询问记录及监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法院依法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重新审查。

3. 受贿罪二审辩护的程序合规注意事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审程序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很多当事人自行上诉时容易踩坑:一是新证据需要在二审开庭前10日提交法院,当庭提交的证据若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二是申请证人出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需要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当庭提出的申请若无合理理由,法院可不予准许;三是上诉状需要明确列明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未提交相关佐证的,很难被二审法院采纳。

例外情形

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闭合、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上诉人仅以对量刑结果不满意为由提出上诉,且未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受贿罪二审通常不具备改判空间。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苏湖城律师,执业十八年,长期为福州台江区及福州各区县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是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时担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等职务,常年主攻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业务,常年对接福州本地各级公检法机关,熟悉福州台江区乃至福州中院关于受贿罪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擅长梳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款项性质认定、量刑情节佐证相关的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受贿罪作为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二审辩护的核心是围绕事实、证据、法律三个维度展开,而非单纯靠情绪表达主张。对于当事人而言,既要重视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也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结合本地的司法裁判习惯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司法程序的设置本质上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事实查清、法律适用准确,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依法提出合理诉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