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饶和秀 张莎 杨婷婷 田姝韫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品牌成为市场竞争核心要素,商标侵权案件呈增长态势。传统线下仿冒品销售依然存在,新型侵权不断出现,侵权范围更广、手段更隐蔽。“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要件,在证据适配、尺度统一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实操难题。
例如,受区域产业结构、市场业态等影响,不同地域法院对“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细节存在一定差异。经济发达地区以生产型、创新型产业为主,商标侵权多体现为源头生产侵权、规模化商事侵权,司法裁判更侧重前端治理、品牌商誉全面保护与侵权惩戒威慑;中西部基层地区以终端流通经济为主,侵权主体多为小微经销商,侵权行为多为无主观恶意、小规模流通型侵权,司法更侧重末端规范、教育整改、利益衡平,差异化裁判模式具备充分的现实合理性与地域适配性。本文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近4年集中管辖的铜仁市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为样本,剖析商标侵权中“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困境,并提出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实证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商标侵权的实质性要件,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既防止消费者因标识混淆误购商品,也避免商标权人的商誉因仿冒受损。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并非机械适用法条,而是需要结合区域产业结构、经营主体特征、地方司法治理导向进行综合裁量。
如前文所述,受区域产业业态差异影响,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基层地区法院在商标混淆认定的裁判上各有侧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混淆认定的重心方面,中西部基层法院多聚焦终端销售行为的实际混淆效果,重点审查商户经营场景、本地消费群体认知,对小微经销商的“不知情”抗辩秉持审慎包容态度;发达地区法院更侧重侵权源头规制,强化品牌商誉全方位保护,对商事主体的注意义务标准更高。二是在证据审查标准方面,中西部基层法院根据小微商户经营特点,对合法来源证据采用更为贴合基层实际的审查标准,认可规范进货单、合理证言等简易证据;发达地区商事主体规范化程度高,司法审查更侧重完整证据链构建,证据标准更为细化严苛。三是在侵权赔偿方面,中西部基层法院以停止侵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为主要治理目标,判赔数额兼顾经营主体承受能力;发达地区法院更注重发挥赔偿制度的惩戒与指引功能,对规模化、重复性侵权予以从严规制。
以铜仁市为例,随着高新创新产业、特色产业的不断发展,创新要素高度活跃,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显著增长。近年来,碧江法院商标侵权案件收结案数持续增长。2022年集中管辖以来,碧江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知识产权案件覆盖传统制造业、服饰日用品、服务业及贵州“贵茶”等特色产业领域,形成“调解优先、宽严相济、地域适配”的审判思路,“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逻辑紧扣本地经销商经济的特点。
在传统制造业、日用品品牌侵权案件中,涉案原告多为国内知名建材、厨卫、日用品类品牌权利人,被告多为辖区内五金店、日用百货店等终端经销商,案件争议核心集中于标识近似度认定与经销商“不知情”抗辩的审查。例如,在某建材品牌诉某五金店商标侵权案中,被告销售的同类产品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的组合标识,产品包装与正品高度近似。庭审中被告虽主张不知情,但未能提交正规进货单据等凭证。法院结合标识近似度、普通消费者认知标准,认定涉案商品极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考虑被告为小微商户、无主观恶意,法院酌情调低了赔偿数额,体现了司法审慎衡平的裁判导向。在某厨卫品牌诉个体工商户侵权案中,被告在同类卫浴产品上使用与某品牌近似的标识,法院以“商品类别一致+标识近似”判定混淆成立,实现了权利保护与过错追责的适配平衡。
在服务业与地方特色产业侵权案件中,法院强化服务标识与来源误认的关联审查,侧重场景化混淆判断。如“客传客餐饮”诉某餐馆案,被告在店招、菜单显著位置使用“啃骨头”标识,即便主张该标识为“通用词汇”,法院以“服务类别相同+标识突出使用”认定混淆,判赔一万元。针对贵州特色产业,如“贵茶”诉某农业公司案,被告在官网、App中使用“贵茶在线”“贵茶敬贵人”等宣传语,法院认定易使消费者误认存在关联关系,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有效保护了地方特色品牌权益。
在案件处置与裁判裁量层面,法院始终兼顾权益保护与商户生存。一方面,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通过多元调解模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多数案件以“停止侵权+警示教育”为调解核心,权利人多自愿降低或放弃赔偿诉求,纠纷化解质效较高。另一方面,在判决案件中,存在原告诉请金额与法院支持金额存在合理差距的特征,对个体工商户的判赔数额贴合本地经济水平与商户承受能力,裁判尺度温和审慎,既坚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也适配基层市场发展实际,彰显了基层司法服务地方治理的功能定位。
问题剖析
结合碧江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司法认定中,存在部分裁判标准细化不足、新型行为适配不足等问题。原因在于,在基层多元市场场景落地过程中,基层产业结构、法律规则适配性、经营主体能力、司法政策导向的多重因素叠加形成的实践难题。
(一)存在的问题
第一,核心认定要件裁判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明确“混淆可能性”需结合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性、公众认知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但未细化各项要素的审查侧重点与裁量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侧重商标字形、读音、含义的静态对比,部分案件更侧重整体视觉效果与市场实际认知反馈;在“商品关联性”认定中,不同品类的审查宽严尺度不完全统一,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规范。
第二,经销商以“不知情”主张免责时,法院对“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有待进一步明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经营规模、不同品牌层级、不同经营主体的注意义务标准未完全细化。一是举证要求弹性大,对小微商户的进货凭证审查标准、证据采信尺度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对主观过错认定的标准不足,对知名商标、普通商标、地域性品牌对应的注意义务区分不够细化;三是终端商户进货核查义务的边界不够清晰,这也导致经营主体参考依据不够明确,不利于引导商户规范经营。
第三,新型商业场景司法认定规则适配性有待提升。随着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关键词引流、同款宣传、社交平台仿冒等新型侵权行为不断涌现,但现有规则对该类场景的适配性不足。例如,网店使用“某品牌平替”“与某品牌同厂”等表述时,如何区分“合理比价宣传”与“关联关系误认”,仍须进一步规范。
第四,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权益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在涉及地方特色商品的案件中,如“茅台镇酒”与“茅台”商标、“西湖龙井”与企业注册商标,法院有时会面临“地名合理使用”与“商标混淆”的平衡问题,需要通过细化裁判规则实现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精准平衡。
(二)原因分析
从产业结构看,流通型经济的特性增加了侵权责任认定的难度。以碧江区为例,该地区以商品流通业为核心,经销商作为连接生产端与消费端的中间环节,普遍存在多环节分销、溯源难的特点。一方面,侵权商品经多级批发后,终端经销商往往难以核实上游供货商的资质,客观上增加了“合法来源”的举证难度;另一方面,本地中小商户以“薄利多销”为策略,对产品合规的投入意愿低,更倾向于通过低价采购吸引消费者,无意中成为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这种产业结构决定了司法必须在保护品牌方权益与维持本地流通秩序之间寻找平衡。
从规则供给看,统一法律规则与基层小微市场场景适配性有待持续优化。《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多以生产端侵权为典型场景,对销售端尤其是小微经销商的行为规范不够细化。例如,在“合理注意义务”的界定上,更多针对大型经销商来设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信息获取能力等现实约束未能充分考虑;在规则逻辑框架上,对于新型网络营销行为中的侵权行为缺乏混淆认定的针对性指引。
从主体能力看,小微经营主体合规能力仍有提升空间。本地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普遍缺乏系统的商标法律知识,对商标近似识别、进货合规审查、线上宣传规范等专业认知不足,多数商户难以完整留存进货凭证、核验上游资质,导致合法来源抗辩成功率偏低。同时,地方行业协会合规指引、常态化培训机制尚不健全,商户风险防范渠道有限。部分品牌维权采用批量维权模式,维权标的与小微商户承受能力存在差距,导致商户应诉压力较大,纠纷化解难度提升。
对策建议
第一,细化裁判规则,统一混淆认定标准。聚焦“容易导致混淆”要件认定模糊问题,可尝试通过规则量化与分级明确裁判尺度。一是探索制定地域性审判指引,如考虑出台《涉经销商商标侵权“混淆认定”审理指引》,综合权衡混淆可能性的多种判定因素,将商标近似度、商品关联度、品牌知名度、实际混淆证据纳入量化评估体系,区分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驰名商标可适当降低商品关联度要求,普通商标则需满足功能替代性与近似度双重条件。二是探索建立“不知情”抗辩分级审查框架,按品牌知名度差异化设定举证要求,驰名商标需要“授权文件+正规发票+资质核查记录”,普通商标可放宽至“规范进货单+供货商信息”,本地小众品牌则提供简易证据即可;同时,明确价格异常、重复侵权、标识瑕疵等“应当知道”的典型情形。三是厘清新型商业场景边界,针对电商关键词引流、直播带货等行为,区分合理宣传与混淆性宣传。
第二,适配多元场景,完善认定机制。针对新型业态与权利冲突等场景,探索构建针对性认定规则。一是创新新型商业场景证据体系,在电商案件中对平台销售记录、消费者误认评价的推定效力给予认可,无须提供额外市场调查报告;结合关键词流量数据认定是否利用商标信誉引流。二是平衡地理标志与商标权保护,明确地名使用“三不原则”,即不放大字体、不仿知名商标配色字体、不添加虚假修饰词,确保地名标注仅体现产地信息;建立地名商标白名单,对本地特色商品中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纳入管理,允许使用统一认证标识,兼顾公共属性与品牌保护。
第三,强化协同联动,构建跨域保护格局。通过内外联动弥合地域差异,提升保护效能。一是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与沿海地区法院定期开展类案比对,在商标近似度量化、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上形成共识,同时保留本地“调撤优先、赔偿适度”特色,兼顾统一性与地域性。二是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司法—行政”信息共享平台,与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共享侵权数据,形成“行政执法排查—司法优先审理”闭环;设立“特色产业保护合议庭”,重点审理涉本地茶叶、酒类等特色产品的地理标志与商标权冲突案件,助力地方品牌培育。三是强化案例指导,筛选代表性案件,在裁判文书网及本地平台发布并附裁判思路,持续规范自由裁量尺度。
第四,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司法质效。探索构建分层化解体系,高效处理商标侵权类纠纷。一是建立“前端化解—司法确认”快速通道,联合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对事实清楚、标的较小的案件先行调解,达成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缩短化解周期。二是推行“行业调解+示范裁判”联动模式,委托行业协会调解五金、零售等行业纠纷,对调解不成的典型案件出具示范判决,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三是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侵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优化审理流程,降低小微商户应诉成本,全面提升基层知识产权纠纷化解质效。
第五,坚持前端治理、预防为先,筑牢合规防线。一是常态化开展商标合规“体检”,由法院联合律所、行业协会对重点商户,如五金店、网店等,开展风险排查,出具《风险提示函》及整改建议。二是编制《经销商商标合规指引》,明确进货查验、近似识别、电商宣传等实用规范,通过政务网、行业群推送,确保商户“看得懂、用得上”。三是探索建立重点商户培育库,对合规意愿强的商户提供“一对一”指导,打造合规示范商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持续优化区域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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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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