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全文六章四十七条,核心指向一个此前在司法系统内部模糊了多年的问题:案子出了问题,到底该追谁。

过去的答案通常只有一个字:法官。

新条例给出的答案是一份名单,长到让很多人第一次意识到,一起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经手的人远比判决书上那个签名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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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全部纳入追责对象

《条例》对追责对象的表述没有任何含糊空间。

审判人员,当然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这些过去在追责讨论中往往被“法官负责制”一笔带过的审判辅助人员,这次被逐一点名。院庭长同样在列,理由是他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一个案子出了纰漏,不再只是“承办法官一个人的事”。法官助理在证据梳理环节的疏漏、书记员在送达和报结环节的违规、司法技术人员在鉴定评估环节的不当操作,各自对应各自的责任。链条上每一环,都有名有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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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负责”不是修辞,退休了照样追

《条例》里另一句被反复引用的话是: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这句话有一个非常具体的执行口径:追责范围既包括在职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一个法官办了错案,然后调去了其他单位,或者干脆退休了,责任跟着人走,不跟着岗位走。过去那种“人走了,事就了了”的空间,被这条规定压到了最小。

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里,被追责的对象包括原法官、原司法鉴定处主任、原执行局局长。“原”字出现在追责通报里,本身就是对“终身”二字最直接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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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全覆盖:立案、审判、执行、监督管理,每个环节都有人对应

对象全覆盖之外,《条例》还划定了流程全覆盖。

立案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审判监督管理环节,只要发生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追责程序就可以启动。

同步公布的案例覆盖了这些环节的多个切面。一名基层法院原法官在2017年至2024年间,因拖延办案,在系统中上传非正式结案裁判文书,虚假报结案件24件,另有70件案件的裁判文书延迟送达超过三个月,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出法官员额。另一名原法官则在审判委员会决定与本人意见不一致时,未向合议庭传达审委会决定,也未在判决书中列明,被追责。还有中级法院司法鉴定处原主任因违法选定评估机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被追责,基层法院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因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被追责。

从审判台到鉴定室,从报结系统到送达回证,每一个被《条例》点到的环节,都能在案例中找到对应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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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全覆盖”不等于“一刀切”:一般过失不追,改判也不等于错案

《条例》在把网撒开的同时,也划了一条很细的线。

追责的核心判定标准只有两个: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一般过失、办案瑕疵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不予追究。

更值得注意的一条是: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最高法在发布会上专门解释了这个设计的用意——“既坚持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又防止过度追责、追责泛化”。

换句话说,一个法官依法作出了判断,二审或再审改变了结果,这不自动等于原审法官要被追责。法律适用本身存在裁量空间,把“被改判”和“办错案”画等号,只会让法官在裁判时过度保守、层层请示,最终受损的是审判的独立性和效率。

《条例》同时把“保护”写进了制度:对于司法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的,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正名。同步发布的保护案例中,一名当事人因诬告陷害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名当事人因侮辱诽谤法官受到行政处罚。

追责的对面,站着保护。两者被放在同一部条例里,构成了这次新规最容易被忽略的平衡感。

那个“书记员也跑不掉”的信号,才是关键

过去讨论司法责任,焦点几乎总是落在法官身上。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技术人员,在很多人的认知里只是“配合工作的人”。新条例用一份精确到岗位的追责清单,纠正了这个认知。

一起案件的公正,从来不只是判决书上那个签名的事。证据有没有被完整移交,文书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送达,鉴定机构有没有被依法选定,执行款有没有被及时发放——这些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出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案件的结果都可能偏离公正,而偏离的代价,不应该只由最后签字的那个人独自承担。

同时,终身追责和防止泛化追责被写在同一部条例里,传递的信号是双向的:该追的,退休了也追;不该追的,改判了也不追。这张网撒得足够大,但网眼的大小也被明确规定了。对于坐在审判席上、书记员席上、法警席上的每一个人来说,规矩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