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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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股东在公司缺钱时,不选择增资,而是以股东身份借款给公司,约定较高利息,甚至要求公司把核心资产抵押给自己。股东以为这样既保住了控制权,又能在公司经营不善时以"债权人"身份优先收回资金。

那么,经营资金主要依赖股东借款,公司破产股东能优先受偿吗?

最高院最新入库案例《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诉中某置业 (嘉兴)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需不相匹配,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支撑正常经营,经营资金主要依赖于股东借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将该股东借款认定为劣后债权,不允许其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亦不允许其就公司提供的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避免股东以借款代替投资的方式,向公司外部债权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

一、基本案情

中某置业(嘉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股东上海某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持股99%。公司成立同年,通过司法拍卖以2.53亿元取得一处在建工程及土地,后续续建、装修、销售需要大量资金。一个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公司,明显无力独自支撑这个巨额地产项目,股东却选择"借钱给公司"而非增资。

具体操作是委托贷款:股东将3.4亿元存入银行,以银行名义向公司发放贷款,实际到账3.27亿余元,风险完全由股东自担;利率还逐年递增,达13%、15%、18%。更关键的是,股东要求公司把核心资产——案涉在建工程——抵押给股东。2022年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时,该股东申报的债权竟占全部申报债权总额的60%以上。公司最大的"债权人",其实是自己的控股股东。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法院确认:股东债权本身可以确认(本金3.27亿余元及利息、律师费),但不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且该债权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时点明实质:股东不向公司增加资本投入,而是操控公司向其借款,以借款作为公司经营的主要支撑,目的是以股东借款代替股东投资,在公司出现破产等经营风险时以债权人身份收回款项。这种做法的实质,是将股东利益置于公司外部债权人之上,向外部债权人转嫁投资经营风险,属于股东滥用权利。核心判断标准有三:

一是资本显著不足,股东实缴资本与公司经营所需明显不匹配;

二是经营资金主要依赖股东借款,股东借款成为公司正常运作资金的主要部分;

三是伴随高息、抵押等加重外部债权人风险的操作。

满足这些情形,法院可认定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将该债权劣后。

周军律师提醒,若债务人公司经营主要靠股东借款维系,可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股东债权的性质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人核查资金来源、固定股东借款占比,并依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维护自身清偿顺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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