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邻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提交虚假证据的原告予以司法处罚,以实际行动维护司法秩序,倡导诚信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鲁某因借贷纠纷将被告邓某起诉至法院,并提交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30000元)、欠条两张(均载明欠款12000元)作为证据,称2014年3月8日,邓某向其借款30000元后,仅偿还18000元,尚余12000元未偿还。庭审中,鲁某陈述,邓某在偿还18000元后出具了第一张欠条,但后来发现邓某将其名字写错、写漏,便要求邓某再次出具了第二张欠条。

承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第二张欠条存在疑点,其落款与原始借条落款高度相似,几乎一致。经细致核查证据,并在庭后再次向原告询问核实,最终查明,鲁某提交的第二张欠条系捏造而成,并非客观真实发生。鲁某亦承认自己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陈述称,邓某当时确曾重新出具过第二张欠条,但因时间久远丢失,因担心邓某不认可有笔误的欠条,便伪造了后来提交的第二张欠条。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向法庭提交捏造的证据,该行为严重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应予惩戒。结合案情,法院依法对鲁某罚款1000元。决定书送达后,鲁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保证证据真实合法。任何伪造、变造、捏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提起诉讼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参与民事诉讼务必坚守诚信底线,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证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 稿|赵梦佳

编 辑|廖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