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女警闫某艳私盖公章诈骗案(诈骗 356 万,获刑 8 年)一、基础信息
被告人:闫某艳,37 岁,原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安徽滁州定远县)光明网 案发时段:2021 年 5 月 —2024 年 8 月审理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判决时间:2025 年 7 月罪名: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并处罚金,同时被开除公安队伍、党纪政务处分
二、作案手法与案件细节
闫某艳对外谎称:刑侦大队单位采购、公务招待需要烟酒茶叶,利用自己民警身份获取商户信任。
- 她自行制作供货合同,私自加盖 “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公章,拿着合同向商户赊货;其中有一笔标的 444 万的合同,当时尚欠 199 万,是金额最大一笔带公章合同。
- 受害人一共15 人:13 名烟酒个体户、1 名辅警、1 名普通居民。 辅警受害人:被她以公务招待名义垫付 2.4 万元; 居民受害人:闫某艳谎称可以帮忙消除酒驾记录,骗取价值 3.7 万元白酒。
- 全部诈骗认定金额:356 万元;整个赊账流水总额接近 700 万,很多已经支付,356 万是最终无法兑付、被认定为诈骗的金额。
- 赃物去向:烟酒大多被她变卖套现,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用于单位公务。
- 败露:商户长期拿不到货款,不断催款、报警,2024 年 9 月闫某艳被刑事拘留。
关键点:公章是私自偷盖、没有走单位正常用章审批登记流程,单位不知情,没有真实采购需求。三、核心争议:公安局要不要赔钱?
定远县公安局的正式答复:
合同是闫某艳个人私自制作、私盖公章,属于个人诈骗犯罪,公安局不承担付款责任。
受害商户的核心诉求: 商户之所以愿意大额赊货,就是信任公安公章、民警公职身份;公章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刑事判决只认定闫某艳个人犯罪;
- 民事上商户另寻途径维权,起诉主张表见代理、单位公章管理过错责任,这也是舆论争议焦点。
- 追缴: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追缴闫某艳违法所得,执行立案,但大部分损失至今没有追回,资产有限,兑付困难南方网。
- 官方调查组(2026 年 6 月定远县发布通报): 对公章管理、内部监督全面复盘核查,对公章管理失职失责的相关内部人员依规依纪追责;向受害商户致歉,给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维权光明网。
- 制度整改:定远公安完善公章保管、登记、使用审批流程,强化内部风控。
- 表见代理争议:加盖真实公章,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是单位行为?刑事认定个人诈骗 ≠ 民事上单位一定免责,民事和刑事认定标准不一样。
- 公章管理漏洞:公安刑侦大队公章长期缺乏有效管控,民警能轻易私自加盖大额合同,持续三年多才暴露,暴露机关内部用章监管短板。
- 身份公信力问题:公职人员、执法人员身份,极易让普通人放松警惕,这类诈骗迷惑性很强。
提示: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商户和公安局之间的民事责任纠纷,要看后续民事诉讼裁判结果。
闫某艳是如何被发现并被警方控制的?
暴露、到案经过(公开报道、判决书可印证)
- 长期拖欠货款,商户上门到公安局核实,骗局败露闫某艳持续几年以刑侦大队公务采购、招待为由赊烟酒,前期少量回款稳住商户;后期欠款越滚越大、一直拖,商户反复催款无果,拿着盖有 “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公章的供货合同、欠条,直接找到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账、要求单位付款。 单位核查后发现:大队根本没有这笔采购项目、没有这笔采购预算、没有入库记录,不存在这个公务采购,随即意识到合同有问题。
- 单位内部核查 + 公章鉴定,确认是闫某艳私盖公章公安局启动内部核查,对合同公章做鉴定,确认公章是刑侦大队真实公章,但没有用章登记、没有审批手续,属于闫某艳私自偷盖。单位随即固定证据,并启动报案、内部停查。
- 闫某艳被警方刑事拘留(2024 年 9 月)定远公安立案之后,对闫某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将其控制;因为闫某艳本身是本地民警,后续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由明光市检察院起诉、明光市法院审理,规避利益冲突。
- 不是商户一开始就报警,是商户信任公章、以为是单位采购,先找公安局要钱,才把这件事捅破;
- 官方没有披露 “抓捕细节”(是否传唤、直接抓捕),只载明2024 年 9 月刑拘
- 多名商户、辅警受害人陆续报案,警方合并侦查,最后认定 15 名被害人,诈骗金额 356 万元。
网传版本里 “闫某艳主动自首” 在公开判决、媒体报道中没有采信,公开资料没有认定自首情节。
闫某艳的诈骗行为是否存在其他相关人员?
刑事层面:没有同案犯,只有闫某艳一人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告人、单独判刑,公开判决、警方侦查结果都没有认定其他人参与共谋、共同实施诈骗,没有其他人被追究诈骗罪刑事责任凤凰网。
两类容易混淆的相关人员
被害人(不是同伙)
里面包含一名辅警鲁某,闫某艳以公务招待为由哄骗他垫付 2.4 万元,他属于被骗的受害人,事前不知道是骗局,没有参与诈骗,不属于共犯。其余 14 人是烟酒商户、普通居民,都是受害者。
公章管理失职、负有管理责任的内部人员(违纪追责,不是刑事犯罪)
调查组核查认定,单位公章保管、用章审批流程存在漏洞,相关管理人员失管失察,对这些责任人启动党纪政务追责(处分、问责),但不构成诈骗共犯,没有移送刑事起诉。
区分关键点:只是管理失职、监管漏洞,没有和闫某艳合谋、没有参与她虚构采购、私盖公章骗货的行为,所以只做内部纪律处理,不涉及诈骗罪。
另外一个大家关心的点:烟酒的下游买家
闫某艳把骗来的烟酒变卖套现,有不少收购烟酒的人。侦查中没有认定收购者事先知情、配合诈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收赃人明知是诈骗来的货物,一般不按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责。
一句话总结:诈骗犯罪只有闫某艳一个人;其他人要么是受害人,要么是单位内部管理失职被问责的人员,不属于诈骗同伙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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