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核定与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全文总2925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学校人力资源聚焦教书育人主责主业,让教职工的劳动付出可量化、责任可承载、成果可说明,保障绩效分配公平、岗位安排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职工绩效考核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办学规模、岗位设置与日常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定位

本办法是学校开展课务编排、岗位设置、校内事务准入、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量争议调解处置的统一执行依据。

学期课程表制定、岗位聘任方案、各部门临时性工作安排,凡是需要占用教职工法定工作时间的事项,必须先行对照本办法核算工作量当量,方可下达工作任务。未完成当量核算就安排的工作,教职工可提出补办核算手续;在补办完成前,该项临时性工作可暂缓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编外教学人员、教辅岗位工作人员。学校食堂、安保等后勤外包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当量核算范围,按照外包合同单独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 总量先行原则。先测算全学期学校全部工作任务总量、在岗教职工总人力基数,再进行任务分解分配。如果教职工人均工作负荷超出本校设定合理区间,由学校统筹调整任务总量,不得简单把增量压力全部转嫁给教师,强制无偿加班。

2. 统一计量原则。全校统一使用工作量当量作为唯一计量单位。任何新增工作任务,不完成当量折算则不予计量,未经计量的工作不得随意摊派给教职工。

3. 按事定量原则。当量系数绑定岗位性质、工作任务本身,不根据教职工个人职称、教龄、资历高低设置基础系数,避免论资排辈。

4. 留痕可查、允许申辩原则。工作量核定数据按月统计、校内公示,做到全程留痕。教职工对当量核算结果存有异议,可按规定提交申请复核,学校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查答复。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工作量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教学副校长、工会主席为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代会代表、一线教师代表共同组成。

委员会下设工作量核算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一名副主任牵头,配备3-5名成员,专职负责工作量当量核算、月度报表制作、基础数据维护、材料归档。

工作量管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学期初开展岗位任务、当量基线核定;学期末开展全学期工作量复盘评估,所有会议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章 工作量当量体系

(完整资料已放在“墨燃教务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