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乡机关工作,职务晋升有时候确实受现实条件限制,一个单位的领导岗位有多少,机构规格是什么,往往不是个人努力就能改变的,可日常工作总得有人做,基层干部的职业发展也不能一直停在原地。
这也是2015年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时,受到基层关注的重要原因,过去主要依靠职务晋升改善待遇的路子之外,终于多了一条可以按照任职年限、级别和考核情况争取发展的通道。
后来,制度在2019年进行了调整,职级序列更细,适用范围更广,干部晋升也有了更加系统的规范,可一些熟悉基层工作的干部回头比较两套办法时,仍然觉得2015年的政策更有吸引力。
这句话并非没有道理,真正值得琢磨的地方在于,旧办法让人容易算清楚基本条件,新办法则把职级管理做得更细、更规范,两者在晋升资格、职数管理和实际操作上的差别,恰恰关系到基层公务员最关心的待遇与发展。
要理解2015年那套政策为什么让人念念不忘,就得从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说起。
当时面临的现实问题并不复杂,县乡机关承担着大量具体事务,干部队伍需要保持稳定,但受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影响,能够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毕竟有限,长期工作却难以获得相应待遇改善的情况,需要通过制度调整来解决。
一个乡镇需要有人负责综合协调、政策落实、民生服务和日常管理,各项工作都有具体要求,但并不是每一项工作都需要配备一名领导干部,更不可能因为干部任职年限增加,就不断增设领导岗位。
如果把职务晋升当成改善待遇的主要途径,基层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自然会受到岗位数量的制约,许多人即使熟悉业务、工作多年,也未必能通过提拔职务改变自己的待遇层次。
2015年01月15日印发的意见,正是要改变这种单一的发展模式,保持原有领导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另设职级晋升通道,让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不必担任更高的领导职务,也有机会改善工资待遇。
旧办法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的职级划分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五个层次,主要根据任职年限和级别确定晋升条件,并通过考核和审批程序落实。
其中,办事员任职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可以具备晋升科员级的条件;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可以具备晋升副科级的条件。
继续向上,晋升正科级要求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正处级也分别设有相应的任职年限和级别要求。
这套规则最容易让人理解的地方,是它把基本资格写得比较清楚,工作几年、级别达到什么要求、还需要满足哪些程序,都有相应的依据,干部可以据此判断自己离下一步还有多远。
不过,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并不等于职级自动晋升,旧办法同样要求对拟晋升人员进行考核、民主测评、公示和审批,德才表现与工作实绩也不能被忽略。
更重要的是,职级晋升并不意味着领导职务发生变化,干部仍然从事原来的工作,职级所对应的待遇也不等于自动获得相应领导岗位的权力。
对基层公务员而言,这条通道解决的是职业发展空间的问题,让长期承担具体工作的人不必把全部希望都放在有限的领导岗位上,这正是2015年政策受到重视的关键所在。
2015年政策受到欢迎,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原因,就是它把任职年限和级别放在了比较突出的位置,基层干部可以依据明确的条件判断自己的晋升资格,而不是只盯着单位什么时候出现领导岗位空缺。
这里需要把话说准确,旧办法并不是只要熬够年限就能晋升,更不是不看工作表现,而是没有采用2019年新规那样的统一职级职数比例框架,晋升资格主要围绕规定年限、级别和考核等条件展开。
对于工作内容相对固定的基层岗位,这种制度安排有其现实意义,有些干部承担的工作并不容易形成显眼的成绩,却需要多年积累才能熟悉业务、处理复杂问题,长期稳定的工作经验本身就有价值。
2019年03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新规自2019年06月0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01月15日印发的旧意见。
这次调整并不是简单地把原来的晋升年限缩短,而是将公务员职级制度扩展到更广泛的机关范围,并重新设计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序列。
新规设置了十二个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从二级科员、一级科员,到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再到四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和二级、一级巡视员,职业发展层次更加细化。
不少相邻职级的最低任职年限为两年,部分职级则有三年或四年的要求,从资格条件来看,干部拥有了更加细致的晋升台阶。
问题也随之出现,任职年限满足要求,只能说明具备了相应的基本资格,并不意味着下一步一定能够晋升,因为新规还对不同机关、不同层级的职级职数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县、乡镇机关为例,二级调研员职数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百分之二,三级、四级调研员职数不超过百分之十,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假设一个机关有20个综合管理类职位,按照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百分之六十的规定,这一序列的职数上限就是12个,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的职数上限为6个,具体核定还须遵循相应管理规定。
这组数字说明,职级设置再细,也不能脱离职数管理,干部符合最低任职年限后,还需要结合所在单位的职数空缺、个人表现和规定程序研究确定。
倘若一个单位相应职级的职数已经用满,即使有人任职年限符合要求,也不能仅凭年限要求立即晋升,而要等待职数空缺,或者按照规定的职数统筹管理办法办理。
当然,新规并非把职数固定在各个单位后就不再调整,对于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单个机关核定的职级,规定允许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所以,两套政策给基层干部带来的感受确实不同,2015年办法的基本条件比较直观,2019年办法的职级层次更加丰富,管理方式也更加规范,但年限不再是决定晋升结果的唯一因素。
这正是一些人觉得旧办法更香的原因,他们怀念的未必是某个具体职级名称,而是过去那套规则给出的清晰预期,自己积累了多少任职年限、满足哪些条件,大体能够对照政策算明白。
如果只看晋升速度,很容易认为2019年的制度更有优势,毕竟职级层次增加了,部分相邻职级的最低任职年限也缩短了,可对基层公务员来说,真正关心的还包括满足条件以后能否晋升,以及晋升机会如何分配。
最低任职年限只是基本资格,并不是组织必须在年限届满时安排晋升的承诺,2019年规定明确要求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
这样的要求有合理之处,公务员职级管理不能只看谁来得早,也要考虑谁承担的职责更重、谁的工作表现更好、谁更适合在相应层级继续履职。
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职数的影响也确实存在,一个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可能不止一人,相应层级的名额却有上限,晋升就需要在统一规则下综合比较,而不是人人到年限便能同步向前走。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一些基层干部会把2015年的政策挂在嘴边,旧办法让人比较容易判断自己何时具备晋升资格,新办法虽然给出了更多层级,却也让职数安排和综合考核在晋升过程中发挥更直接的作用。
不过,不能因为旧办法的条件更容易理解,就把它说成完全没有考核、没有审批的晋升制度;同样,也不能因为新办法设置了职数比例,就认定基层干部失去了发展机会。
两套制度的共同目标,都是在领导职务之外建立发展通道,让公务员的待遇改善与职级晋升建立联系,同时通过考核和规范程序保证晋升工作的公平性。
对于现在的基层公务员来说,真正需要关注的是本人的职位类别、所在机关核定的职级职数、任职年限、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要求,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职级晋升能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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