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重要的,不只是世界承诺保护多少自然,更是这些承诺能否

从全球保护承诺到真实治理成效,一场关乎自然、法律与未来的国际会议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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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危机,从不只是环境问题。

自然界的危机,已经不只是环境问题。

森林被破坏,湿地遭到侵占,野生物种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遗传资源的利用引发新的利益分配争议。当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受到影响的不仅是某一种动物或植物,还有生态系统稳定、粮食安全、公共健康和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

2026年10月19日至30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七次缔约方大会(COP17)在亚美尼亚首都埃里温举行。会议主题是“Taking Action for Nature”,可译为“采取行动,保护自然”。

这次大会处于一个重要节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正在从制定共同目标转向检验实施进展。

问题也随之变得更加现实:国际社会已经作出哪些承诺?这些承诺落实得如何?法律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改变?

01 为什么COP17值得关注?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核心国际法律框架之一,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上开放签署,1993年生效。

公约确立了三个相互联系的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公正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产生的惠益。

这意味着,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只是把动物圈进保护区,也不只是禁止砍伐或捕猎。它还涉及自然资源如何利用、保护成本由谁承担、技术和资金如何流动,以及遗传资源产生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202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通过《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提出到2030年的全球行动目标,并确立面向2050年的长期愿景。

其中,广受关注的目标之一,是到2030年保护至少30%的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30%的海洋和沿海区域。

但目标写进国际文件,并不等于目标已经实现。

保护区域是否得到有效管理?保护措施是否尊重当地社区的合法权益?资金和技术是否能够到位?国家报告中的进展能否转化为可核验的实际成效?

这些问题,正是COP17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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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保护,不止是划出一片保护区。

02 会议何时举行?进程如何安排?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公布的信息,COP17于2026年10月19日至30日在亚美尼亚埃里温举行,相关会议还包括《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第十二次缔约方会议,以及《名古屋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

这使得大会讨论不仅涉及物种和栖息地保护,也与生物安全、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等议题紧密相连。

从会议进程看,COP17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开展《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实施情况的首次全球集体进展审查。

这项审查将主要参考各缔约方提交的国家报告、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全球进展报告等资料。

换句话说,国际社会需要回答的不再只是“我们准备做什么”,还包括“我们实际做到了什么”。

截至2026年10月23日,大会仍在举行,最终决定和完整成果尚不能预先认定。有关谈判结果,应以会议结束后正式通过的决定和公约秘书处发布的信息为准。

03 这场会议究竟在讨论什么?

全球保护目标,如何变成可衡量的行动?

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较为明确的全球目标,但不同国家在生态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治理能力和财政资源方面存在差异。

全球审查的重要价值,在于比较共同目标与实际实施之间的差距,并进一步讨论如何加强行动。

真正有效的保护,不仅需要划定保护区域,还需要持续管理、生态监测、执法保障和长期资金支持。

保护自然的钱,从哪里来?

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长期投入。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物种监测、栖息地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都需要稳定的资源。

2025年,COP16后续会议在意大利罗马就资源动员战略等事项达成安排,并启动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惠益分享有关的卡利基金。

因此,COP17面对的不只是资金承诺本身,还包括既有资金机制如何完善、公共和私人资金如何发挥作用,以及资金是否真正流向最需要的保护行动。

遗传资源利用,如何实现公平分享?

遗传资源广泛存在于动植物、微生物及其相关研究中。随着生物技术和基因研究的发展,数字序列信息也成为国际治理的重要议题。

关键问题是:当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信息被用于科研、开发或商业应用时,利益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公平分配?

这一问题涉及科研合作、技术创新、传统知识、国家利益与全球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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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然馈赠进入研究视野,利益如何公平分享成为新议题。

生物多样性保护,如何与发展需求协调?

自然保护并不发生在真空中。

基础设施建设、矿产开发、农业生产、旅游业发展和城市扩张,都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法律治理需要做的,不是简单地把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而是建立科学评估、风险预防、公众参与、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机制,使经济活动受到合理边界约束。

04 COP17有哪些具体进展?

判断一场国际会议是否成功,不能只看会场上提出了多少倡议,还要看哪些事项最终形成了正式决定,哪些安排具备实施条件。

截至2026年10月23日,可以明确确认的,是COP17正在进行全球框架实施情况的首次集体审查,会议主题强调从承诺走向行动。

会议最终是否在具体资金安排、审查机制、监测指标或其他议题上形成新的决定,仍应以正式文件为准。不能把谈判提案、主席国倡议或尚未通过的文本直接表述为已经取得的大会成果。

对国际社会而言,这次全球审查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识别实施差距,检验国家行动与全球目标之间的关系,并为下一阶段的政策调整和国际合作提供依据。

05 COP17之后,法律与治理可能发生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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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保护责任将更加重视落实情况。

全球目标需要通过国家战略、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和预算安排转化为具体行动。随着实施情况受到系统审视,政策是否可执行、数据是否可靠、治理是否持续,将变得更加重要。

第二,企业面临更值得重视的自然风险。

企业经营与自然之间存在广泛联系。土地利用、供应链采购、原材料来源、污染排放和生态修复,都可能影响生物多样性。

这并不意味着COP17会自动为所有企业设立统一的新法律义务,而是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关注所在司法辖区的环境法规、许可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和供应链风险。

第三,生态损害的预防与修复将持续受到关注。

生物多样性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等到物种消失、栖息地破碎化或生态系统功能严重退化之后,再采取措施,成本可能远高于提前预防。

因此,环境影响评估、预防性措施、损害责任和生态修复机制,是将国际目标转化为治理成效的重要法律工具。

第四,国际合作将更加依赖资金、技术与公平机制。

生物多样性跨越国界,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所有问题。资金支持、科研合作、技术转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能力的支持,都会影响全球目标能否真正实现。

06 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中国既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成员。

从国内看,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森林草原、湿地、海洋、自然保护地、生物安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司法等多个领域。

从国际看,COP17的全球审查将使国家目标、实施进展、资金需求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更加受到关注。

这对中国的启示,不只是继续加强生态保护,也包括完善法律之间的衔接,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提高监测和报告质量,并推动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形成更加稳定的制度安排。

对企业而言,需要关注项目所在地的保护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修复责任和供应链风险。

对公众而言,保护生物多样性也体现在拒绝非法野生动植物交易、减少对自然栖息地的破坏,以及通过合法渠道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结语:保护自然,最终要靠行动兑现承诺

COP17提出的核心问题,其实十分直接:

当世界已经知道生物多样性为什么重要,也已经设定共同目标之后,我们能否把这些目标落实为有效、可持续、可检验的行动?

国际公约提供共同框架,国家法律划定行为边界,行政执法承担监管职责,司法制度为损害救济和责任追究提供保障,企业与公众则影响着保护行动能否真正落地。

自然不会因为一份声明而自动恢复,濒危物种也不会因为一个目标而重新繁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