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公约到企业责任,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什么不能只靠环保倡议?
图1 当自然开始消失,损失往往跨越国界、持续数十年。
一片森林被砍伐,可能影响数百种生物;一条河流遭到污染,影响可能沿着食物链扩散;一种濒危动物被非法交易,交易链条却可能横跨多个国家。
生物多样性危机的特殊之处在于:损害可能发生在一个地方,影响却延伸到整个生态系统;违法行为可能只持续很短时间,生态后果却可能持续数十年。
这也提出了一个根本问题:当自然受到破坏,法律能否及时预防、准确识别责任,并推动生态系统恢复?
《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框架。《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则进一步明确了全球保护目标。
但国际目标与国内法律之间,并不存在自动转换的通道。
一、挑战一:全球有共同目标,执行能力却不均衡
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生态环境、农业、林业、渔业、城市规划、能源和贸易等多个政策领域。
即使各国接受共同目标,在国内转化过程中仍可能遇到不同问题:法律授权是否充分、监管机构是否具备能力、资金是否持续、数据能否可靠收集,以及不同部门之间能否有效协调。
国际公约的价值在于形成共同承诺和合作框架,但具体项目的审批、执法、损害赔偿和修复,往往仍需依靠国内法律制度。
因此,国际治理的一项核心难题,是如何让共同目标真正转化为可执行、可衡量的国内行动。
二、挑战二:生态损害跨越国界,责任如何认定?
候鸟迁徙、河流流域、海洋生态系统和野生动物贸易,都可能跨越国家边界。
某一地区的栖息地破坏,可能影响另一国家的物种种群;某个国家的消费需求,也可能通过供应链增加其他地区的森林和土地利用压力。
但跨境生态损害往往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不同证据标准和不同执法能力。
谁有权调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如何证明某个经营行为与特定生态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跨境证据如何取得和采信?
这些问题说明,国际合作不能只停留在政策声明,还需要监测、信息交换、执法协作和司法协助等制度支撑。
图2 候鸟迁徙、河流流域,让生态保护天然具有跨境属性。
三、挑战三:企业使用自然资源,责任边界如何划定?
企业经营活动与自然环境紧密相连。
农业生产依赖授粉和土壤健康,制药研发可能涉及遗传资源,制造业供应链可能关联土地利用和水资源,基础设施项目也可能影响物种迁徙和栖息地连通性。
但并非所有自然相关影响都对应同一种法律责任。
企业可能承担环境许可、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信息披露或供应链尽职调查等义务,具体取决于适用法律、行业规定和项目所在地。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当企业活动可能导致重大生态损害时,法律能否要求其提前识别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并在损害发生后承担相应责任?
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供应链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不断受到重视的原因。
四、挑战四: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如何兼顾创新和公平?
生物多样性不仅具有生态价值,也可能具有科研、农业、医药和商业价值。
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长期涉及获取条件、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和惠益分享等问题。
数字序列信息的发展,又使争议变得更加复杂:当研究人员通过数据库获取遗传序列信息,而非直接取得实体样本时,应当如何适用惠益分享安排?
这一问题既关乎创新,也关乎公平。
如果制度过于模糊,可能增加科研合作和技术开发的不确定性;如果惠益分享机制缺乏有效性,资源提供方和相关社区也可能无法公平分享利益。
因此,法律需要在促进科学研究、尊重国家制度和相关权益、推动利益公平分配之间建立清晰规则。
图3 遗传资源的科研与商业价值,正在带来新的规则问题。
五、挑战五:生态损害可以赔偿,但自然真的能够恢复吗?
传统法律救济往往以金钱赔偿为中心。然而,生物多样性损害未必能够通过支付一笔费用得到真正弥补。
一片原始森林的生态功能、一处濒危物种繁殖地、一条重要迁徙通道,可能具有难以替代的价值。
当损害已经发生,法律需要面对至少四个问题:
第一,是否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
第二,生态损害如何评估,哪些生态功能受到影响?
第三,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修复义务,修复标准如何确定?
第四,如果原有生态系统无法完全恢复,应当如何处理剩余损害?
这使预防性措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和恢复性司法成为重要制度工具。
法律的作用不只是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标价,还包括尽可能避免不可逆的损失,并推动生态系统恢复。
六、国际社会已经走到哪一步?
2022年通过的《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设立了到2030年的行动目标和面向2050年的长期愿景。
2025年,COP16后续会议进一步推进了资源动员安排、实施审查机制,以及与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惠益分享相关的卡利基金。
2026年的COP17则安排了对全球框架实施进展的首次集体审查。
这些进程表明,国际治理正在尝试将目标、资金、报告与实施监督联系起来。
但必须明确:通过目标、建立机制和实现生态成效,是三个不同层次。
国际文件的通过,不代表所有国家都已经完成落实,更不代表全球生物多样性危机已经得到扭转。
七、法律还需要怎样进步?
未来的生物多样性法律治理,可以从几个方向持续完善。
从事后处罚转向风险预防。对可能造成重大或不可逆生态损害的活动,建立科学评估和及时干预机制。
从单一物种保护转向系统治理。保护濒危物种的同时,关注栖息地、生态连通性和生态系统整体功能。
从单一部门管理转向跨部门协同。推动环境、自然资源、农业、海洋、海关、公安、检察和司法等部门形成协作机制。
从原则性承诺转向可核验的实施。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披露和问责制度,让保护成效能够被检查和评估。
从单纯赔偿转向预防、修复和长期治理。在追究责任的同时,确保修复措施具有科学依据,并尽可能恢复受损生态功能。
结语:法律不是自然的替代品,而是保护自然的制度保障
法律无法凭空创造一个已经消失的物种,也不能保证每一片退化的生态系统都能恢复原貌。
但法律可以为破坏行为划定边界,可以要求经营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可以保障公众参与,可以协调跨境合作,也可以推动受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
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真正难题,不仅是人类是否认识到自然的重要性,更是我们能否建立足够有效的制度,让保护承诺转化为长期行动。
当生态损害跨越国界、经济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能否及时回应,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类与自然未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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