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发布了一则公示,公示内容为第七批新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拟推荐名单,其中一项是:狗撵兔狩猎技艺(传统技艺,代表性传承人:陈耿)。
该公示引发网友争议。有动物保护志愿者反映,“狗撵兔”疑涉及野兔,而部分野兔在我国属于“三有”保护动物,质疑“狗撵兔”有鼓励猎捕保护动物之嫌,认为不应被推荐为非遗。不过,也有人认为这是豫北农村延续多年的民俗,值得保护。
近日,面对网友质疑,新乡市文旅局产业非遗科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回应,已收到凤泉区的申报材料,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审核”“具体的组织形式等内容,尚待深入了解”。对于记者提出的狩猎证、人工繁育证等资质材料是否包含在申报材料中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回应:“后续会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林业部门配合核查。评审初步计划在第四季度完成,结果预计12月份公布。”
凤泉区官方关于非遗拟推荐名单的公示。
“狗撵兔”
撵的是“三有”保护动物?
在豫北、关中、晋南一带,养细狗追野兔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民间活动。细狗是一种本土猎犬,体形修长,奔跑速度极快。在机械化农业普及之前,冬闲时节带狗下地追兔,既是获取肉食的方式,也是农村的娱乐项目之一。
河南某地狗撵兔活动现场。图源网络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项目此前已是凤泉区级非遗项目,此次系由区级推荐申报市级非遗。在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转自新乡网一篇题为《“旷野逐猎”非遗竞技在凤泉区开赛》的报道显示,今年4月前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当地举办非遗代表性项目“狗撵兔”民俗体育竞技活动。报道称“矫健的猎犬如离弦之箭,挟风疾驰;野兔机敏灵动,闪展腾挪,在旷野间上演着一场场速度与耐力的角逐。”
事实上,这项活动并非河南凤泉独有。陕西蒲城2009年已将“细狗撵兔竞技”列入省级非遗名录,项目名称为“蒲城细狗撵兔竞技”,代码X-32。据网上公开资料,河北、山东、内蒙古等地也有类似活动。
争议的核心之一,是野兔在法律上的位置。据动物保护志愿者称,现分布于河南及华北地区的野兔主要是蒙古兔(Lepus tolai)。而根据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调整后),蒙古兔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三有”动物。天津市静海区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猎捕的野兔经鉴定即为蒙古兔,法院认定其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河南省多数县区近年发布的禁猎期通告显示,禁猎期通常为5年,覆盖全年或从春季持续至秋末。新乡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禁猎”,禁止猎捕“三有”动物。凤泉区虽然没有单独的禁猎期通告,但新乡市级通告的效力覆盖全市,包括凤泉区。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
南都记者查询,新乡本地此前有相关判例。2026年4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尚某甲、尚某乙、宋某某等人“多次在新乡市某河堤禁猎区内,采用头灯照射、细狗追赶的方式非法猎捕野兔、野鸡”。经鉴定,涉案野兔、野鸡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检察院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分别作出没收猎捕工具、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新乡县法院2025年审理的牛某案中,牛某携带猎犬夜间猎捕野鸡、野兔,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当地回应:
后续将协调林业部门配合核查
针对网上的质疑,南都记者致电当地有关部门。10月14日,凤泉区文旅局回复南都记者:“申报非遗保护,保护对象是历史上形成的民俗技艺与文化记忆,并非认可、恢复当代野外捕猎行为。”回复称,项目如入选非遗,“所有展演活动将限定在封闭场地,改为无活体野生动物参与的细犬竞速、传统犬种繁育、民俗故事展演,剥离原始捕猎实操,只留存民俗文化部分”。回复还提到:“国内陕西蒲城等地已将‘细狗撵兔’列入省级非遗项目,证明该类民俗具备纳入非遗保护的先例。”
新乡市人民政府转自新乡网关于狗撵兔活动的报道。
10月15日,新乡市文旅局产业非遗科工作人员则向南都记者表示,已收到凤泉区的申报材料,但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审核”“具体的组织形式等内容,尚待深入了解”。对于记者提出的狩猎证、人工繁育证等资质材料是否包含在申报材料中的问题,该工作人员回应:“后续会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林业部门配合核查。评审初步计划在第四季度完成,结果预计12月份公布。”
专家:传承、展演均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高利红教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非遗保护并不意味着原样保留历史上的一切行为。对于这类项目,可以保存传统知识和文化记忆,但现实中的传承、展演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评审应当明确保护的究竟是犬种知识、驯养技艺和民俗文化,还是实际捕猎行为,不能用‘非遗’这一概括性身份模糊两者的边界。”
高利红认为,即便蒲城等地确实在推动“狗撵兔”的转型,但非遗认定本身也不能替代法律上的许可。“将项目列入非遗名录,是文化保护制度下的认定,本身并不是对具体猎捕活动的许可,也不能替代依法应当取得的狩猎许可或排除禁猎规定。非遗认定不能阻却具体猎捕行为的违法性。”她强调,“是否构成非法狩猎,主要看实际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只要实施了符合该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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