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5日,新疆奎屯市一名顾客在美发店理发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店家施救不当,诉至法院索赔46万余元。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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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当日滕某在美发屋理发中途两次表示“我好难受”,随后仰面倒地。店员当即拨打120和110,联系店主,并为滕某掐人中施救。店主赶到后联系诊所医护人员到店开展心肺复苏并送医。滕某最终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离世。家属认为,美发屋未等滕某适应室内外温差便为其洗头,店员未及时理会其不适表述,且掐人中施救方式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滕某倒地前状态平稳,突发晕厥并非美发屋设施缺陷、环境隐患或管理疏漏所致。洗头属正常合规服务,经滕某自愿配合完成,美发屋对其自身特殊体质及突发疾病风险不具备预见能力。事发后店员与经营者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掐人中虽不属专业规范急救操作,但属紧急险情下的善意应急处置,不构成侵权过错。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与行业经营特点及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滕某系自身潜在疾病突发离世,美发屋无事前预见、主动防范与规避的可能性。店员主动救助属自愿紧急救助行为,施救方式虽有瑕疵,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紧急救助免责条款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网友讨论。有网友表示“判得好,就该这样”,认为法院厘清了经营者责任的边界;也有网友说“这样才对,不然谁还敢帮助他人呢”,指出若善意施救反被追责,公众面对紧急情况时难免顾虑重重。还有网友提到,店员在顾客倒地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施救,已尽到本分,不应再苛求普通人做到专业规范。

法官表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有限义务,无需对顾客因自身特殊体质、潜在未知疾病引发的突发意外承担预判与防控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若因施救方式存在细微瑕疵便追究责任,会挫伤公众善意施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