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在外地一个县法院参加了一个离婚纠纷的庭审,差点被赶出法庭。
一、那天庭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我和助理代理被告。原、被告分居多年。孩子除去被原告抢走的四个多月外,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双方都想争抚养权。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传票上定的那天上午8点半开庭。
各方坐定,庭审正式开始前,对方律师把我喊出庭审室,让我劝我方当事人放弃抚养权。我当然没同意。因为我委托人把这个孩子视若珍宝。
对话很快结束,我们回到庭审室。我没把刚才的沟通当回事,因为双方如果有协商基础早协商了,岂是两个律师庭前简单一轮对话就能化干戈为玉帛。
庭审开始。
对方律师突然发难,他对法官说:“被告本人无故不到庭,应该按缺席程序处理。”
奇怪的是,承办法官问都没问我们情况,顺着对方律师的话说了一句:
“那请被告两位律师出去吧。”
我和助理对视了一下,有点懵:啥叫“出去”?是要把我们赶出法庭吗?
我赶紧向法庭表态:本案是离婚案件,我们是被告委托的一般授权代理人,虽不能就是否离婚等人身关系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发表处分意见,但我方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意见,我们作为代理人,有权参与庭审,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代理权限。
法官听后仍坚持让我们出去。说证据可以留下,让对方质证。
我不得已回应:“可以出去,但出了法庭,我们就会依法维权。”
法官问:“你准备怎么维权?”
我直视她的眼睛,坚定回复:“依法维权。”
法官态度有了松动,改变了处理方式,让我方给当事人打电话。
电话打通后,男方说正在医院陪老人。法官让挂了电话,转头对原告律师说:“正常开庭。”
原告律师又要求视频核查被告所在位置是否为医院。法官反问了他一句:“原告律师,你这样揪着有意义吗?”
庭审,终于继续。
二、如果那天我们走了,委托人会失去什么?
很多当事人以为,律师被赶出去,最多就是“少个说话的人”。
不是。
如果我们被赶出去,接下来可能发生的是:
- 原告提交的证据,没人质证;
- 原告说的版本,没人反驳;
- 争孩子,没人替他举证他的抚养条件、发表抚养意见;
- 分财产,没人替他反驳对方和做有利于他的发言。
法庭会在被告方失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结果难以预料。
一旦不利的判决下来,只能事后上诉、申请再审,成本巨大。
三、法律上到底怎么回事?两个你需要知道的点
第一,离婚案件本人应出庭,但特殊情况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代理人可以正常参加庭审。
那么,什么算“特殊情况”?
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穷尽列举。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如下:
关键提醒:
法律不保护“事后补理由”。你必须在开庭前,把特殊情况的证据和书面意见一起提交给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才会准许你不出庭。
如果你只是“不想见对方”“不想面对”,这不构成法律上的特殊情况。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一般授权律师不是摆设
离婚案件中,律师只能做一般授权代理人。
不能代你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代你做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表态。但可以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
不能替你说是否同意离婚,不代表不能替你争财产、争孩子。
四、如果你被起诉离婚,现在就该做这4件事
1. 本人尽量出庭。
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本人出庭是最稳妥的。你能当面说的话,不要只靠书面。律师再专业,对你们过往的生活无法事无巨细地掌握。本人出庭,才能更好地和律师一起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观点进行反驳。
2. 确实不能出庭,提前提交书面意见。
意见上要本人签字、按手印,写清楚是否同意离婚、对抚养权的态度、对财产分割的意见。
3. 准备好“特殊情况”的证据。
对照上面的表格,提前准备好对应的证明材料。不要等到开庭当天才跟律师或者法官说“我去不了”。
4. 和律师制定不到庭预案。
让律师提前准备好应对:怎么向法庭说明你不到庭的理由属于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书面意见何时提交?法官如果让律师出去,律师怎么处理?
五、写在最后
你可能会想:律师为了程序跟法官争,会不会得罪法官,反而对当事人不利?
我们的判断是:如果法官的程序要求本身不合法,律师依法提出异议,是在保护当事人,不是在得罪法官。
真正对当事人不利的,是律师为了不得罪人,而放弃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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