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发现,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一年比一年难。
前几年的时候,追加很简单,无论现在股东还是历史股东,只要未缴出资,直接追加成被执行人。
后面开始,只能追加现有股东,历史股东则不予处理。
关于违法减资的问题,之前也是在执行追加中直接认定在原有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现在完全不一样,即便对方在执行阶段把1亿的出资减成1000元,他也只承担这1000元的责任,因为执行异议程序不再处理减资的问题。
今天收到一个案子的执行裁定书,不仅追加申请被驳回,而且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我们原想的在执行阶段追加股东,是为了方便快捷。
今非昔比,以前快的时候半个月左右就能追加成功。
现在从申请到裁定出来,至少半年,而且最近两年的案子,没有一个直接支持。
都是打了执行异议之诉,才得到了支持。
现在即便是执行异议这条路,也比较艰难。
所以,无论从实体权利的保护上来看,还是时间效率上来看,另行起诉股东,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重新起诉,反而是更明智的方式。
个人分析,上述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障股东的权利,切实保障股东的有限责任,避免以执代审的问题。
但今年我另有一个案外人的执行案子,他的股权多年前来源于A,A的股权多年前来源于B,B的股权多年前来源于C,而C 呢,是一个案子的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阶段直接将A和B追加成被执行人。这个操作我直接懵逼了。
且不说法律依据的问题,光诉讼时效都过去了,并且是直接追加,冻结账户。
另有一个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我方是申请人,多年执行无果,便以股东未实缴出资为由起诉了唯一的股东A。
起诉后,被执行公司花了几千块钱做了财务独立审计报告(内容漏洞百出),法院最后以此为由直接排除了财务混同。
另外A没有出资到位,法官先后延期三次开庭,让A去找证据,证明出资到位,但A无法提供。
后面法官打电话说,A的股权受让于B(时间在15年前),B当时没有实缴,要求我们应当起诉B而不应该是A。
我懵逼的以为是不是自己梦游了,这个债权形成发生在B转让给A十几年后,完全是A经营期间产生的,就算不学法律,一个普通人也该能判断,这是A的债?还是B的债?
最后,判决下来,我方完全败诉,A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在想,如果这个案子二审不改判,我这个律师不做也罢。
法律看似严谨,有时也有某种错觉,好像世界有点颠,好像一个草台班子,挺无奈的。
昨日,接了一个咨询。
她妹妹因为宫外孕去医院手术,手术前需要麻醉,但是给她打麻醉得医生并不是麻醉师,所以她的家人手术后未醒来,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现在成了植物人。
她妹妹才刚刚步入婚姻,对未来无限憧憬,原以为只是一个小手术,一次正常的麻醉,没想到却再也无法醒来。
不是医生也可以给患者打麻醉吗?
我感觉自己又产生了幻觉,草菅人命也不过如此吧?
原来各行各业,我们原以为特别严肃的事情,却有一些人就是把它当成儿戏。
我不能理解,也无力改变,只能写出来。
多年前,我看过一篇文章,好像是王小波写的,记得不是很清楚,大概是有病人阑尾犯病了,兽医直接来做手术,打开肚皮,发现人的肠子跟动物怎么长得不一样。
不知道哪个是阑尾?于是就把肠子掏出来,喊大家都过来找一找,最后大家随便割了一段下来,把肚皮封上了。
我看完当讽刺文一笑而过,现在发现,现实有时比文章更扎心。
(全文完,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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