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0月24日发布公告,披露此前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平定县人民法院认定华阳新材与共同被告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华阳新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驳回了原告针对华阳新材的全部诉求。

本次诉讼源于2026年7月,原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生物新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将生物新材公司与华阳新材列为共同被告,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方共同支付工程款合计5838.90万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华阳新材于2026年8月12日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此前已对外披露。

2026年10月23日,华阳新材正式收到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对应民事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明确华阳新材无需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仅由生物新材公司承担对应付款义务。本次一审判决的具体核心判定内容如下:

判决事项 具体内容 主债务承担主体 山西华阳生物降解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应付剩余工程款金额 5792.90万元 逾期利息计算标准 以5792.9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自2023年8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华阳新材责任判定 与生物新材公司不存在人格混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针对华阳新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33.14万元减半收取后,合计16.57万元,全部由生物新材公司负担

华阳新材同时提示,截至目前本次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该诉讼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提醒广大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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