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标企业在收到评标委员会发来的澄清通知时,常会动起补充之前漏交资料的心思,有人甚至想趁着澄清环节补上缺失的业绩、资质,这个操作到底合规吗?
首先从现行招投标法规层面给出明确结论:评标澄清环节绝对不能随意新增此前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实质性投标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大家首先要明确区分“可澄清补正的内容”和“绝对不能新增的资料”边界。允许澄清补正的范围,仅局限于非实质性的笔误类问题:比如投标文件里分项报价加总后的总价计算错误、货物参数标注时出现不影响实质响应的文字错漏、项目名称出现个别错别字等,这类内容的修正不会改变投标的核心竞争力,也不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而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前就应当提交的实质性资料,都不能在澄清环节新增。包括此前没有录入的业绩证明、未提供的资质证书、漏交的人员社保证明、没有加盖公章的核心文件等,一旦投标人主动在澄清环节提交这类资料,相当于变相修改投标文件的核心竞争力,对其他未出现资料遗漏的竞标企业不公平,评标委员会有权直接判定其投标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合规核查。
这里也给所有投标企业提3个实操建议:第一,收到评标委员会的澄清通知后,务必严格对照通知列明的问题逐一回复,不要画蛇添足主动提交通知没要求提供的资料。第二,如果澄清环节发现自己投标文件存在实质性资料遗漏,不要试图蒙混过关新增资料,否则只会直接错失中标资格。最稳妥的方式是在后续所有项目的标书编制环节,建立多层级核查机制,在投标截止前就把所有要求的资料核对到位。第三,澄清回复的提交必须严格遵守通知要求的时限、格式、签字盖章要求,避免因为回复环节的疏漏错失竞标资格。
本文问答内容由【陕西小金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团队整理,结合本地招投标实操经验总结,仅供全国各投标单位学习参考,不构成投标指导意见。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招投标相关的实操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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