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家门口的楼道能不能放鞋?近日,安徽淮南凤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清除公共楼道内堆放的鞋物,为邻里相处划出了法律红线。
门口放鞋致矛盾升级 邻居对簿公堂
原告高某夫妇与岳某夫妇在同一楼层毗邻而居,原告进出必经被告家门前走廊。
岳某夫妇长期摆放在门口的鞋物,引起了高某夫妇的不满。高某夫妇认为这影响了自家的正常生活和居住体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2025年7月,高某妻子先后两次将岳某夫妇放在门口的五双鞋子扔进小区垃圾桶。辖区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高某妻子向岳某夫妇道歉并赔偿1236元。
调解当天,岳某夫妇在自家入户门上方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高某夫妇认为,这个摄像头能旋转,正对着其一家的必经过道,能够全天候拍摄其进出时间、访客情况等私密信息。
此后,两家仍摩擦不断,岳某夫妇门口的鞋物始终没有完全清空。
2026年7月,高某夫妇将岳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除楼道鞋物、拆除监控、删除视频,并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万余元。
法院:清理楼道并拆除监控
承办法官两次前往现场,实地查看楼道布局、鞋物摆放情况及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楼道、走廊、电梯厅等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并非某户业主的“私人门前地”。被告门口的走廊是原被告唯一的入户通道,也即消防通道,被告无权占用,不能侵害原告的通行权益,至法官现场查看时,被告入户门外仍旧摆放两双鞋。
法院认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法官现场发现,被告安装的摄像头虽未直摄原告入户门,但拍摄角度可操作调整,摄录范围可从被告入户门调整至原告入户门及电梯出入口。相对于社会公共空间,该走廊的通行人员更为具体特定,原告一家的私人生活安宁客观上受到侵扰。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隐私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患病系因被告侵权行为导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疾病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立即清除楼道内鞋物等全部私人物品,恢复通道畅通;拆除入户门上方的监控摄像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互谅互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楼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任何业主不得据为己有、影响他人通行,更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另一方面,安装监控也应限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范围,只要拍摄角度可调整、摄录范围可能覆盖邻居的出入路径,持续、固定地记录特定邻居的出行信息,就可能越过隐私权边界。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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