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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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案情简介

2023年,许某以甲公司名义承建了某环保局的污水池项目,并作为实际负责人负责施工。经人介绍,焦某向许某负责的该项目投入了一笔资金。2023年3月至4月,焦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许某转账共计15万元,其中部分转账备注为“投资”。双方口头约定,该款项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周转,但焦某本人不参与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项目的盈亏风险。项目完工后,许某迟迟未能向焦某返还投入的款项。2023年8月,许某与焦某商谈后起草了一份《付款协议》,内容为:“焦某在许某项目部投资环保局污水池项目15万元,许某承诺以甲公司给许某的款项里19万元付给焦某。”许某和焦某均在协议上签字。

协议签订后,许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以“工程款尚未结算、发包方未付款”为由一再推诿。焦某遂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19万元投资款。许某认为,焦某支付的是项目投资款,案涉项目尚未结算,其暂不具备付款条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某与甲公司虽口头约定为“投资”,但双方明确约定焦某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且许某当庭确认“无论盈亏都是给焦某19万元”。该约定符合“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法律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于借款金额,焦某实际出借金额为15万元,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系对前期借款本金及收益的结算确认,协议确认的债务金额1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借款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按LPR的四倍予以重新核算,截止到焦某起诉时,其主张的债务金额19万元未超过法定借款利息上限,故对该金额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经济活动中,不少人为规避法律或出于商业习惯,常将“借贷”包装成“投资”的形式。当项目进展顺利时,双方无纠纷,一旦项目搁浅、资金无法回笼,便产生关于款项性质的争议。这笔钱到底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款,还是保本付息的借款?

投资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投资人需与经营主体共同承担亏损风险,其回报与项目实际经营状况直接挂钩。而借贷关系的核心在于“固定回报、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项目盈亏,借款人均需按约定返还固定金额。本案中,焦某虽在转账时备注“投资”,但双方明确约定其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盈亏风险,且甲公司承诺“无论盈亏”均返还19万元。这种“只享收益、不担风险”的约定,契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

法官提醒大家,在项目合作、资金周转等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不能仅通过“投资”“合作”等名称改变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一笔资金究竟是投资还是借款,应重点关注资金提供者是否参与经营、是否承担风险、收益是否固定以及是否存在保本保收益等约定。只有准确把握交易的真实内容,才能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东昌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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