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12.88亿特大集资诈骗案二审中,辩护律师剥离无关涉案金额、佐证从犯属性,引导当事人二审退赔获轻判,厘清了非法集资案从犯认定、二审退赔从轻的实操边界,也打破了此类案件全员担全责、上诉难改判的认知误区。
这是一起涉案金额超12亿、涉及千余名集资参与人的特大集资诈骗系列案,徐秀明律师作为部分涉案人员的二审辩护律师,在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的前提下,通过锚定当事人主观恶性、退赔情节的核心辩护要点,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对多名当事人的量刑作出酌情从轻调整,在严格遵循刑事裁判规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厘清了大额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犯情节认定与量刑从轻的实操边界。
2010年李四等人成立某公司,2012年张三接手后更名某管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随后伙同刘五、王六、赵七等多名公司高管,虚构投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电话推广、公开广告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截至案发,该公司累计向1512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约12.88亿元,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达8.4亿元,涉案投资人分布多地,社会影响重大。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三作为核心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多名涉案人员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应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所有在案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损失。
一审宣判后,包括徐秀明律师代理的多名当事人在内的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部分底层管理人员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二是当事人在职期间的实际参与范围是否与一审认定的犯罪金额匹配,三是二审期间主动全额退赔违法所得的情节能否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
徐秀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直接沿用常规集资案件的辩护思路,而是分三步逐步拆解案件的事实认定偏差:
第一步,先重新梳理全案法律关系,跳出“只要在公司任职就全额承担涉案金额责任”的惯性认定逻辑,逐一核对自己代理的每一名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岗位权责、实际参与的业务范围,把当事人并未接触的融资项目、入职前已经发生的募集资金金额逐一剥离,重新核算其实际参与对应的涉案数额,推翻了一审部分事实认定中“将公司全部集资金额平摊到所有在职人员”的笼统计算方式。
第二步,锚定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现行裁判规则,明确对于平台普通高管、未参与分红仅领取固定薪酬的业务人员,只要没有参与虚构产品、设置资金池的核心决策,应当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具备从犯的认定空间。徐秀明律师针对性整理了同地区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把当事人主观上对平台资金实际去向不知情、不掌握核心资金控制权的证据逐一归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核心策划人员。
第三步,主动对接当事人家属,逐一释明退赔退赃的量刑从轻价值,引导代理的多名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主动全额退赔了自己的全部违法所得,同时提交了退赔凭证、集资参与人谅解书等材料,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提交给二审法院,最终相关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在维持全案核心犯罪事实认定、对主犯张三的判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积极退赔的上诉人依法作出了量刑酌情从轻的调整。
1.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普通从业人员不要默认“全额承担公司总涉案金额责任”,可重点梳理自身入职时间、岗位权限,严格扣减未实际参与的时段、项目对应的集资金额,重新核算自身应当承担的涉案数额,该数额直接影响最终量刑区间。
2.一审阶段未完成退赔的被告人,二审期间主动全额退赔违法所得、取得集资参与人对应谅解的,属于法定的可从轻量刑情节,即便案件一审已经宣判,仍可以据此争取量刑调整空间。
3.此类案件中,仅领取固定薪酬、未参与平台利润分成、未参与核心诈骗决策的底层管理人员,有较大概率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Q1:我只是集资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完全不知道公司是诈骗,会不会被认定成集资诈骗罪?
A:实践中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你没有参与虚构投资项目、没有接触资金池、对平台资金非法占有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更大概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责,但具体认定需要结合在案全部证据判断,不存在统一的认定标准。
Q2:二审才退赔还能起到从轻量刑的作用吗?
A: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挽回部分集资参与人损失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将该情节作为悔罪表现的依据,酌情对量刑作出调整,但并非所有退赔都一定能获得轻判,需要结合退赔金额、实际挽回损失的比例综合判定。
1.误区:“集资案件所有人都要对总12亿的全部损失负责”。实际上司法裁判中会根据每个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任职时长、职责范围,划定其应当承担的涉案金额范围,不会直接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对全案总损失承担同等退赔责任,笼统自认承担全额责任反而会直接加重自身的量刑责任。
2.误区:“一审已经判完了,上诉肯定没法改判更轻”。实际上非法集资案件中,二审阶段才完成退赔、新取得谅解书的,属于出现了新的从轻量刑事实,法院可以据此对原有量刑作出调整,并非上诉必然维持原判。
3.误区:“只要在公司当高管就一定是主犯”。如果高管不参与核心决策,仅负责执行普通行政、日常业务工作,没有参与分成仅拿固定工资,在司法认定中仍可以被认定为从犯,并非所有挂名高管都会被直接认定为主犯承担全部主要责任。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在特大非法集资案件的全案处理中,法院在严惩核心诈骗人员的同时,也会充分考量不同层级涉案人员的主观恶性、实际作用、退赔退赃的悔罪表现,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本案相关处理结果基于本案特定的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主动全额退赔的情节,不代表所有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徐秀明律师是中国致公党党员,现任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鑫诺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同时担任西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西安市灞桥区政府法律顾问,拥有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西安医学院医学专业双本科学历,复合型知识结构让其在处理刑事辩护、医疗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案件时,能够精准交叉运用多维度专业知识梳理证据。从业多年来,徐秀明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条,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十余类业务领域,曾代理银行相关案件数百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五亿元,办案经验丰富,广受当事人认可。办公地址位于西安市浐灞商务中心外事大厦1204A,主要服务西安地区各类法律咨询与委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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