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一个案子引出的问题
先看一个案子。
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存款,张先生补偿李女士100万元。离婚后,张先生未按约支付,李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女士意外得知:张先生母亲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张先生与其他兄弟姐妹办理继承公证,按遗嘱继承该房产62.5%的份额。后房屋由继承人共同出售,张先生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
李女士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内,这笔售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所得售房款。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请,李女士分得200万元售房款。
核心争议由此而来:婚内继承所得,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按现行法律规定,这个结果并不意外。
现行规定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婚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只归一方,才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但正因为它不意外,我才更想讨论这背后的默认规定是否真的合理。
02 继承和赠与,天然带有强烈人身属性
一个人为什么把财产留给某个人?
可能是因为看中这个人,可能是因为血缘关系,也可能是因为长期的照顾和感情。无论哪种,继承和赠与都不是凭空发生的,它背后有被继承人和赠与人非常具体、非常个人化的意思。
一般来说,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真正想给的,是自己看中的那一个人,而不是当然地给“夫妻双方”。
但现行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只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没有明确写明“只归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就直接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被继承人和赠与人如果没有特别懂法、没有特别说明,他们的真实意思就可能被法律的默认规定直接覆盖。
这合理吗?
03 问题一:默认规定会偏离真实意思
现行法并非没有给当事人出口。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是:这个出口需要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明确知道并主动使用。
可现实中,绝大多数被继承人和赠与人并不会想到:我只是想把财产留给儿子、女儿或者某个晚辈,怎么还需要专门写明“只归他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他们的真实意思,往往就是给自己看中的那个人。可只要没有那句“特别说明”,法律效果就直接走向另一个结果。
这实际上是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它通过特殊规定,修正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普通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了他们的本意。
04 问题二:把懂法成本转嫁给了普通人
有人可能会说:那写明“只归一方”不就行了吗?
问题是,不是人人都像律师、法官一样懂法。
被继承人和赠与人要作出真正符合本意的安排,必须知道《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特殊规定,必须知道“继承或者受赠”原则上可能成为共同财产,还必须知道要在遗嘱或赠与合同里明确排除。
这等于要求普通人在处理身后事、表达赠与意愿时,先完成一次法律知识考试。可民法领域,尤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应当让普通人的真实意思更容易实现,而不是因为大部分人不知道某个特殊规定,就让他们的本意落空。
05 问题三:没有遗嘱意识的人,更容易被默认规定吞没
更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现阶段绝大部分人根本没有立遗嘱的意识。
没有遗嘱,就会走向法定继承,接着计入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很多老人心里想的是“把东西留给孩子”,最后法律效果却可能变成了“孩子夫妻双方都有份”。
单凭本案中这个老母亲知道要立遗嘱,就已经超过了很多人的法律认知。即便已经立了遗嘱,可她百密一疏,不知道此条规定,没有写明“只归一方所有”,导致想分给儿子的那部分遗产最后没有真正归他所有。
遑论那些根本没有立遗嘱意识、最后直接走法定继承的老人呢?
法律规定不能假设每个人都是法律专家。一个需要普通人“碰巧懂法”才能实现本意的默认规定,是值得深刻检视的。
06 我的建议:把默认规则颠倒过来
我建议修改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和现行规定颠倒过来,只要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说“归夫妻双方”,就推定为归一方个人所有。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是在他们身后,用一套他们完全不知晓的默认规定去改变他们本意。
07 结语:法律不应让本意输给“不知道”
我反对的不是某一个判决,而是背后的默认逻辑。
继承和赠与,是有强烈人身属性的财产安排。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想把财产给谁,应当成为制度设计的起点。法律当然可以维护婚姻家庭共同体,但在没有明确相反意思表示时,不应轻易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
一句话: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别让普通人的本意,输给一条他们根本不知道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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