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余”被判定为“下欠”;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司法效力不如个人自述;
企业超付工程款仍被判继续支付劳务费。
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珍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向颍上县公安局提交刑事控告书,控告劳务承包人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申请调取相关民事卷宗、资金凭证,对烂尾职工宿舍楼工程开展现场勘查取证。
据控告材料记载,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是案涉职工宿舍楼项目建设单位。该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6 日与马某某签订《分项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马某某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接宿舍楼泥瓦工劳务,劳务单价 100 元 /㎡,工程量按照实际竣工建筑面积结算,马某某为劳务包工头。
施工过程中,马某某带领的泥工班组出现多处施工质量问题,在工程尚未完工、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马某某撤走全部施工人员,造成职工宿舍楼项目停工烂尾,该工程至今未复工,也未完成竣工验收。
工程烂尾后,马某某以追讨农民工工资为由,多次纠集人员前往政府、园区管委会信访。出于园区维稳工作需要,经相关单位协调,颍上开元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向马某某转账支付160000 元,马某某口头承诺春节过后完成剩余工程施工。但收到款项后,马某某并未履行复工施工的承诺。
在控告人已经支付多笔劳务款的背景下,2018 年 8 月 6 日,马某某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主张劳务欠款。诉讼中,马某某提交两份核心证据:一份是 2018 年 1 月 14 日案外人出具条据,载明马某某泥工班组三金粮油公司职工宿舍楼瓦工工资下余五十一万八千元整(518000 元);另一份是 2018 年 8 月 21 日颍上经开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记载三金粮油公司拖欠马某某等农民工工资 518000 元,2018 年 2 月 14 日已支付 160000 元,三金粮油公司承诺 2018 年年底付清剩余工资。
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认为,条据中 “下余 518000 元” 属于工程未完工状态下待计款项,不是竣工后的最终结算凭证;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证明仅为行政协调工作记录,并非劳务价款结算依据,马某某在该证明出具过程中刻意隐瞒已经领取 457000 元劳务款的关键事实。
经核算,马某某直接从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领取劳务款 457000 元,加上颍上开元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代为转账的 160000 元,马某某累计收款 617000 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2018)皖 1226 民初 5246 号案件,采信马某某提交的两份证据,判决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向马某某支付劳务费 358000 元。企业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12 民终 890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公司继续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2020)皖民申 3047 号民事裁定驳回,随后企业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2021 年 9 月 3 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监〔2021〕34000000174 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原判决认定拖欠劳务费事实存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案号(2021)皖 12 民再 81 号。再审庭审中,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提交单方委托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案涉宿舍楼工程总人工费 856819.45 元,实际已完成部分人工费 556081.04 元,未完工部分人工费 300738.41 元。马某某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再审法院未采纳该鉴定中未完工价款结论,采信马某某自述未完工部分价值 30000 元的说法,改判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 328000 元,同时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此前,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就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向颍上县公安局报案,颍上县公安局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颍公(刑)不立字〔2021〕55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刑事立案。本次控告,企业提交了颍上县公安局 2021 年 12 月 6 日依职权委托安徽阜阳永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永诚鉴定 2021‑10‑123 号鉴定报告,该鉴定结论同样确认:工程总人工费 856819.45 元,已完成部分人工费 556081.04 元,未完工部分人工费 300738.41 元。
结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评判意见:已支付款项 617000 元减去实际完工人工费 556081.04 元,企业超付 60918.96 元。据此,控告企业认为自身不存在欠付劳务费情形。
企业在控告书中表示,马某某明知工程没有竣工、大量劳务未施工,自身已经超额收取劳务款项,仍然隐瞒关键事实,虚构企业欠付劳务费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多份民事裁判文书作出,扰乱司法秩序,侵害企业财产权益,其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属于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此次请求颍上县公安局对马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调取(2018)皖 1226 民初 5246 号、(2019)皖 12 民终 890 号、(2021)皖 12 民再 81 号全部卷宗;调取劳动监察协调笔录、资金流转凭证、2018 年 2 月 14 日颍上开元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向马某某转账 160000 元银行流水;对烂尾职工宿舍楼开展现场勘查固定证据。
目前,该刑事控告材料已递交颍上县公安局,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置。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来源于安徽省颍上县三金粮油有限公司提交的刑事控告材料,相关事实尚未经过公安、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一切以官方调查结论及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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