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一是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创新型中小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 企业技术中 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先进级及以上) 以及农业农村 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二是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便利企业更灵活地调配资金。三是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四是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宏观 审慎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时,可使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

原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invest@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跨境投融资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投融资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10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持续深化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 体经济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跨境投融资便 利化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直接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 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境内机构可在 一定金额内凭支付命令函将资本项目收入 (指资本金和外债 资金) 直接结汇支付至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使用应遵守资 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要求。资本项目收入直接结汇支付 金额为每月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 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 便利境外直接投资备用金汇出。境内机构以备用 金名义汇出资金用于境外企业房租、水电、人员、办公、交 通、税费、零星采购等日常小额经营开支的,可凭备用金境 外使用用途承诺函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备用金汇出为每月 不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且累计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 投资登记汇出额度的 10%。对于未按承诺用途使用备用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 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材料。对于境内机构就同一境外资金用途多次付汇、在同一银行网点再次办 理资金汇出的,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及对客户和业务掌 握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资金用途证明材料。

(四) 优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审核。确因境外投资 项目具有前置验资要求、投资目的国或地区有实缴注册要求 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事前提供有关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 料的,境内机构可凭除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材料之外的其他 材料以及资金使用计划说明和后续补充材料承诺函先行办 理资金汇出,并须在承诺期内或下次汇出前 (以先到之日为 准) 补齐相关材料。单笔汇出金额不超过该境内机构境外直 接投资登记的汇出额度的 20% 且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经 办银行应审核企业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原因的合理性、承 诺后补材料期限与资金使用计划是否匹配等;资金汇出后,应督促企业按承诺期限及时补充提交资金用途真实性证明 材料。

二、扩大跨境融资高水平开放

(五) 扩大跨境融资便利主体范围。创新型中小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国家) 企业技术中 心、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 (先进级及以上) 以及农业农村 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内企业等科技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 “创新积分制” 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2000 万美元额度内 申请。

(六) 下调关联企业借款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系数。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借用外债,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 0.5。

(七) 全国推广绿色外债政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借用外债用于绿色发展或低碳转型项目的,其类别风险转换因子由1下调至0.5。

(八) 全国推广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宏观 审慎管理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自身外债额度不足时,可使用其母公司尚未使用的外债额度借用外债。

三、优化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九) 允许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异地办理。境内机构因业 务需要可在其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辖内异地银行办理境外 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异地经办银行应做好登记 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十) 允许境内银行离岸部门贷款所涉部分登记由银行 直接办理。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债 务人向境内银行离岸部门借用离岸贷款,发生提款 / 还本付息 时,可在省级分局辖内银行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 / 还本付息 登记。

(十一) 扩大资本项目 “网上办” 业务范围。允许境内机 构境外衍生业务、内保外贷、境内机构境外放款、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等相关资本项下行政许可业务通过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优化跨境投融资政策操作指引》 (附件 1, 以下简称《操作指引》)。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业务做好真实 性合规性审核和事后监测,及时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报告。 各级外汇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 业合规开展业务。银行和企业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年月 * 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调整见 附件 2。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相关业务可适用本通知政策。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 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 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 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本文编选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