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依据该规定,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贪污罪,都需在法定刑三年以下,才可能考虑缓刑适用。根据受贿罪的量刑标准,20万元以下,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在20-300万元范围内,是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范围,如果被告人存在自首、立功等特殊情形,在从轻或减轻处罚,至少降低到三年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也可能得到缓刑的适用。但20万元以上到多大的数额还能适用缓刑?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较多,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八种情形及一个其他条款不得适用缓刑(含免予处罚),可见,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缓刑时从严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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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赵某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一个受贿案,极有可能是当前受贿案中判处缓刑的最高数额标准。被告人赵某因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两百余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资料显示,赵某,早年曾任县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2013年调任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此后还担任过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等职。

2019年5月,赵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被刑拘、逮捕,并开除公职。

判决书记载内容显示,法院一审认定赵某受贿金额为237.9万元,主要集中在其担任县交通局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时期,时间在2006-2013年间,而此时间段,法律规定是受贿1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当时被发现,则刑期更长,当然,刑法规定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时,法律已经修改为300万元以上是判处十年以上的量刑标准、20万元至300万元时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有关报道强调,赵某44项受贿事实中,有39项涉及其父母过世时所收礼金,单笔金额少则1万元、多则5万元,合计93万元。鉴于通常情况下的婚丧嫁娶礼金绝大多数是以违纪处理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假若减掉该93万元,则实际受贿数额是144.9万元

2020年4月3日,辽宁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小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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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提出上诉,其中一条理由是“其父母去世、孩子升学及逢年过节收受的礼金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属违纪行为”。其辩护人也称,赵某父母过世时所收受的93万元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为受贿,其在“三节”收受的94.9万元礼金属违纪行为。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赵某对事实亦无异议。同时,赵某在羁押期间揭发、检举,对“突破、认定杨某某等人涉黑犯罪起到关键作用”。

市中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37.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法处罚。上诉人赵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立功表现。综合评价上诉人赵某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系如实供述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全部退赃,缴纳罚金,有立功表现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9月,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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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兴泉律师,山东人,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工作至今。目前为大成总所刑事部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北京律协第十一届职务犯罪辩护与预防委员会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执业以来,办理过多起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发表刑事类专业文章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超过40篇,先后担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课程、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刑事风险防控课程、北京大学法学院(金融刑法课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律师事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实务教学)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讲师或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