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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儿振翅,鱼虾逐水

野生鸟类与水生生物

共同维系着完整的生态链条

保护野生动物,守护水域生态

是每一名公民的法定义务

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鸟类

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斩断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黑色利益链

以下典型案例

旨在以案示警、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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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布设捕鸟网猎捕“三有”鸟类,获刑

2026年6月,信宜市梁某、黄某私自架设捕鸟网,猎捕17只斑文鸟。斑文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三有” 陆生野生动物。该案经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刑,二人均当庭认罪服判。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珍稀鸟类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斑文鸟、夜鹭、苍鹭这类常见 “三有” 鸟类,同样受法律严格保护,架设捕鸟网狩猎,已经触碰刑事红线。

案例二

诱捕野生鸟类售卖供食用,落网

2025年6月,泰州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解救夜鹭、苍鹭等野生鸟类,收缴诱音器、捕鸟网等作案工具。经查,于某某伙同他人,架设捕鸟网、播放鸟鸣声引诱鸟类,将猎捕到的野生鸟类销往外地供人食用。

夜鹭、苍鹭均为 “三有” 鸟类。法律明确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 “三有” 鸟类价值1万元以上、其他野生鸟类价值5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涉案价值已达到立案标准,嫌疑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涉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案例三

电捕鱼“捕捞—收购—售卖”团伙被端

2026年9月,青浦警方深挖彻查,成功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大案,一举打掉“捕捞—收购—售卖” 完整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非法渔获物500余斤,收缴蓄电池、逆变器、电网兜等电捕工具6套,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击不仅让大小鱼虾一网打尽,还会破坏水体环境、重创水域生态,危害性极大。无论电鱼、使用地笼等禁用工具捕捞,一旦达到追诉标准,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渔业法》

第四十五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

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生态环境

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如果你发现身边仍有人使用

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

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非法捕捞

请及时举报或拨打110报警

公安机关对经查证属实、协助破案的举报线索

将依规给予奖励

来源|平安赣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