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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0日下午,数十名保安携带钢管、砍刀闯入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田的办公室,张新田、汪新生、周逸城等多人被砍伤。

案发后,6名涉案人员被立案侦查,其中5人被刑拘、逮捕,一人在逃。但在2008年11月,当时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对5名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18年来,多名受害人持续申诉、信访,始终希望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近日,潮新闻记者多方核实了解到该案争议焦点。一边是检察机关以轻伤害、企业内部纠纷、赔偿谅解为由作出不起诉。另一边被害人认为,这是一起事先准备凶器、纠集多人的有预谋恶性伤人事件,且部分被害人并未谅解,不起诉决定难以服众。

该案件当年报道

股东分歧引发冲突,数十人持械闯入办公室伤人

“常乐堡矿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董事长谢某平、高某燕夫妇占股70%,我占股30%,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新田介绍,公司成立后,双方在公司财务及控制权等问题上存在矛盾分歧,这才有了他被砍伤事件的发生。

根据张新田提供的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5月,谢某平、高某燕、王某等人准备对公司强行进行财务审计,王某又找到曹某龙、鞠某、彭某(在逃)等人,并要求彭某雇佣几十名保安人员,以便实施上述计划。其中,5月19日,彭某安排人员购买钢管43根,砍刀11把。

5月20日下午二时许,谢某平、高某燕、王某、曹某龙同张新田、汪新生、周逸城等人商谈,但商谈未果,谢某平、高某燕离开公司。之后曹某龙与汪新生发生冲突,彭某领保安闯入张新田办公室及办公楼内,将张新田、汪新生、周逸城、郭宁等人砍伤,并砸坏固定电话和其他在场人员手机后逃离。

2008年6月16日,经榆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新田、汪新生、周逸城的伤情为轻伤,郭宁的伤情为轻微伤。其中,张新田全身多处出血并出现失血性休克,肢体、躯干伤口累计长度均超过15厘米。

张新田伤情图

张新田告诉记者,案发后,谢某等人就民事部分与他们达成调解协议。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谢某平、高某燕犯罪情节轻微,在实施伤害行为时不在现场,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王某、曹某龙、鞠某均因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故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均不起诉。

谢某平的不起诉决定书

被害人持续申诉18年,不认可不起诉理由

“几十个人带着砍刀、钢管冲进办公室行凶,我全身多处被砍伤,张新田甚至还出现失血性休克,这是恶性暴力事件,怎么能不起诉?”周逸城告诉记者,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他和汪新生当即提出申诉,但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结论。

18年间,张新田、周逸城、汪新生不断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反映情况,长期奔走维权。周逸城说,多年来多次信访,大多没有收到有效回复。

张新田向记者提供了一份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8月受理的信访回复。

检察院认为,本案被害人伤情只能认定为轻伤,轻伤害案件属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首先,国家制定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定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和解,要求司法机关要树立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不起诉,可以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其次,双方都属同一企业人员,而且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发生伤害事件也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引发的矛盾引起的,在民事调解的情况下不起诉,对企业稳定运行、不致发生混乱;从而影响榆阳的稳定大局应该是有好处的;第三,从法律角度看,案发后被害人方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方委托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根据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发生纠纷引发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起诉(是依法不起诉,而非可以不起诉),为慎重起见,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办案人再次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兑现、是否对嫌疑人表示谅解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进行核实,张新田、汪新生表示民事赔偿部分已兑现,对嫌疑人表示谅解,尊重司法机关对本案依法处理,而周逸诚、郭宁均离开本地,考虑到周逸城为轻伤,郭宁为轻微伤,且民事处理都有委托书,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就没有再征求他们的意见,故本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谢某平、高某燕、王某、曹某龙、鞠某相对不起诉。

信访回复

信访回复

律师解读:不起诉裁量权有边界,持械预谋伤人应审慎从宽

对于该信访回复,周逸城与张新田等人均表示不认可。

“检察院所说仅造成轻伤的说法有待商榷,我们曾多次在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有鉴定中心认为我符合重伤标准。而且我们所达成的谅解只是在民事上的谅解,民事和刑事怎能混为一谈。”张新田表示,有预谋的组织数十人到办公室蓄意伤害,怎么能说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这数十名保安据他了解也未被提起诉讼。

而在周逸城看来,他离开本地和本案件并无任何关联,“我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均未与谢某平、高某燕达成谅解,为什么检察院不征求我的意见。而且信访回复中说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但事实上,从案发至今,我从没有收到过一个道歉,连面都没有见过。”

潮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榆阳区信访局,工作人员证实,关于张新田一事局里已经做了信访回复。

随后,潮新闻记者又分别向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飞鹏与副检察长王谦了解情况,双方均让记者与院政治部联系。政治部工作人员在得知记者来意后,挂断了电话。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潮新闻记者,本案检察院虽享有相对不起诉裁量权,但适用存在争议。

“持械聚众、有预谋地实施伤害,与典型的邻里偶发纠纷有本质区别。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案件,政策导向是依法从严,而非从宽不起诉。”付建认为,该案属于事先准备凶器、纠集多人蓄意行凶,社会危害性较高,本应审慎适用不起诉。民事调解赔偿仅是酌定从宽情节,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且未充分听取全部被害人意见,仅依据部分被害人谅解作出全案不起诉,程序存在瑕疵。

潮新闻 记者 商泽阳

责任编辑: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