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23日获悉,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日前印发《四川省幸福河湖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率先以省级专门办法规范幸福河湖退出管理,明确了退出情形、核查程序和退出后管护要求,为幸福河湖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制度依据。
记者了解到,在持续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基础上,四川规划在2025—2030年建设315条(个)幸福河湖,覆盖全省21个市(州)、13个流域。
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标准情形,《办法》区分出直接退出、整改未达标退出和非惩戒性调整退出,分别明确适用条件。其中,对弄虚作假、新增重大“四乱”问题等达到规定情形的,按程序直接退出;对管护缺位、功能退化等问题,先督促限期整改,经复核仍不符合要求的,调出名录;对国家重大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归责原因造成河湖功能长期改变、确需调整名录的,按非惩戒性调整退出办理。
此外,依托持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的工作积累,四川还将健康评价发现的问题与日常巡查、执法监管、监测数据和群众反映相互印证,为复核研判、整改验收提供依据。
《办法》同时明确,退出不改变地方政府、河湖长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责任,相关河湖仍应纳入“一河(湖)一策”和年度工作安排,持续做好问题整改、设施维护及公共服务保障。
《办法》还明确了恢复认定条件。退出河湖完成整改、符合认定标准,并按规定经过稳定观察和复核评价后,可以申请恢复认定。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魏捷仪)
转自: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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