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敲诈勒索案件的咨询当中,受害人一方最常问的一句话是:对方利用我的隐私向我索要钱财,这种行为竟然是刑事犯罪?在大众的观念里,觉得靠利用别人的隐私索要钱财是道德问题或者民事纠纷。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孟都认为,这种认识是对敲诈勒索罪的典型误读:本罪从来不以暴力为必要条件,拿隐私作要挟、逼对方交钱,恰恰是刑法评价中最典型的敲诈勒索手段之一,达到入罪门槛就直接构成犯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敲诈勒索看的是手段性质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对方因此产生恐惧,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要挟的手段在实践里五花八门:扬言曝光婚外情、散布私密照片和视频、向单位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把私事告诉配偶同事客户,这些手段让受害者为保全名誉、维护家庭,不得不掏钱平事。只要这种威胁达到了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被迫交付财物的程度,就落入敲诈勒索罪的评价范围。

二、为什么隐私类敲诈“直接入刑”?

第一,隐私类敲诈行为直接包含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件。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对方因此产生恐惧,在恐惧心理下交付财物。因此当行为人索要的封口费没有任何权利基础时,曝光隐私等行为曝光把柄就是最典型的要挟。所以不是情节恶劣到一定程度才“升级”成犯罪,而是行为本身就落在构成要件之内,做完即进入刑事评价

第二,隐私类敲诈极容易同时跨过金额与次数两条入罪线。辽宁省执行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起点为二千元,一次交易就可能达标;次数这条线上,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即可定罪,不要求任何单次达到数额标准。这类案件又有个天然的恶性前提:受害者顾及名声不敢报警,在第一次给付之后,往往会被行为人持续加价、反复索要,几个月内数次给付十分常见。

三、常见辩解说法为什么站不住脚

说法一,“曝光的内容都是真的,说真话不算犯罪。”这种辩解混淆了内容真假与行为性质。认定敲诈勒索,看的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用曝光相要挟迫使对方交钱,隐私本身真实与否并不改变行为定性。说法二,“对方欠钱在先,我拿着把柄要回自己的钱不算敲诈。”主张的权利是否真实存在、索要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权利范围,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分水岭。以行使权利为名,索要明显超出应得数额的财物,超出部分依然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至于对方存在过错,只能作为量刑层面的辩护因素。说法三,“我说过要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是公民权利。”向有权机关如实反映问题确实是合法权利,但以曝光、举报作为交易条件,把“给钱就不闹”当作要价手段,甚至虚构、夸大对方违法事实施压的,实践中普遍按敲诈勒索评价。

四、实践中的三类典型情形

第一类,婚外情曝光型。以掌握不正当关系为把柄,向当事人本人、配偶或其单位索要高价补偿。第二类,私密影像要挟型。以散布照片、视频相威胁进行敲诈,多在网络上反复小额索要,受害者因顾虑名誉长期隐忍,最终累积达到入罪标准。第三类,借负面信息勒索商户型。盯住企业的负面隐私或经营瑕疵,以发布差评、投诉、曝光视频相要挟,收取封口费,这类行为在敲诈勒索案件中占比很高。

五、被拿隐私要挟之后的正确做法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孟都提示,受害者正确的应对方式是:第一,不单独赴约、不现金给付,避免现场风险扩大;第二,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把每一次威胁的内容、时间、金额单独留痕;第三,尽早报警,报警记录本身就是认定行为次数与手段性质的关键证据链。金额大小未必影响案件成立,证据是否完整才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行为人一方则要注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围绕行为定性、数额认定、受害者过错、退赔谅解等问题开展辩护,越早介入,越有机会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从轻处理的空间。

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孟都强调:对受害者而言,隐私被利用不等于只能任人拿捏,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行为人而言,利用他人隐私索要钱财,看似稳赚不赔,实际上是在一条入罪路径极短、取证条件极好的罪名边缘试探。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普法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