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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学》2026年第5期要目
【财经法治热点:证券诉讼制度研究】
1.证券群体诉讼:主体集体化与判决效力扩张
张卫平(3)
2.证券集体诉讼的体系重构
刘哲玮(21)
3.中国式证券骚扰诉讼的破题与因应
樊健(37)
【财经法治热点:网络与信息法研究】
4.欺骗性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规制
李术平(52)
5.公共数据运营者准入制度的分层构建
——基于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视角
马姗姗(68)
6.公共数据确权的理论证成与路径构建
余俊达(83)
【专论】
7.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判决的体系性解释
章剑生(98)
8.法制统一原则下变通立法的限度与审查进路
朱姗姗(117)
9.检察公益诉讼监检衔接协同论
牛正浩(131)
10.涉制裁民事案件管辖中“适当联系”规则的建构
宋阳(146)
11.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的规范路径、法律属性与赔偿责任
冯辉(162)
12.稳定币跨境洗钱犯罪的治理困境与法律应对
安汇玉(177)
【争鸣】
13.自动化行政中裁量基准技术适用及其逸脱调适机制
周奇锜(193)
【财经法治热点:证券诉讼制度研究】
1.证券群体诉讼:主体集体化与判决效力扩张
作者:张卫平(烟台大学、烟台大学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研究院)
内容提要:与证券权利主体分散的独立诉讼相比,证券群体性诉讼是解决相同证券侵权行为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最有效率的诉讼方式。普通证券代表人诉讼与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二元结构具有我国自己的特色,但就众多证券权利人维权的便利和高效而言还存在某些不足。未能通过权利登记方式参与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如果要想获得执行根据就需要另行提起诉讼。因此,更有效的方式是通过权利主体的集体化,使得因为相同侵权行为致损的受害人均自动成为该拟制集体的成员,除非声明退出该集体。这种判决效力扩张不同于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的适用,其法理是拟制权利主体的集体化。与此不同,另行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直接适用代表人诉讼生效判决的裁定毕竟不能发生审结诉讼的效力。在有先行的证券诉讼(包括代表人诉讼和非代表人诉讼)判决生效之后,侵权事实基本相同的后行证券诉讼是否可以或应当直接适用前诉的生效判决,并终结诉讼系属,需要法律明确加以规定。鉴于证券群体性诉讼的复杂性,制定单独《证券群体诉讼法》应当尽早提上立法日程。
关键词:证券群体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判决效力扩张
2.证券集体诉讼的体系重构
作者: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面临被排斥适用的倾向,而示范诉讼机制成为法院的主要偏好,由此形成证券集体诉讼体系的“三分”格局。从诉讼模式和司法职能的民事司法理论审视,代表人诉讼因其引入的美国式规则与我国诉讼模式下职权进行主义加辩论主义的基调以及地方法院“纠纷解决型”司法职能存在深层错位,导致法院面临繁重的行政性事务负担与维稳政策压力;相反,示范诉讼则因契合我国诉讼模式的个案审理习惯与纠纷解决职能而更受青睐。立足本土制度环境,应当重构我国证券集体诉讼的体系:保留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极少实际发动的威慑手段;强化中证投服中心的程序主导职能,剥离法院的事务性负担,将普通代表人诉讼打造为常态化集约治理机制;将示范诉讼确立为纠纷解决的常规机制,主要服务于投资者的权利救济。三者功能协同,构成我国证券市场法治化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证券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示范诉讼;诉讼模式;司法职能
3.中国式证券骚扰诉讼的破题与因应
作者:樊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投资者提起非诚信诉讼或者并无可靠事实依据的诉讼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成本远大于收益,称为证券骚扰诉讼,应当予以限制。中国式证券骚扰诉讼包括以下四种类型:“投石问路”型、“捕风捉影”型、“张冠李戴”型以及“一网打尽”型。对此,应当完善审判机制和立案审查:一是,统一各地方法院实践,在全国范围内将示范判决机制作为审理证券诉讼的基本模式;二是,加强法院在立案阶段对于投资者证据的审查,针对不同的被告类型与主观要件,要求投资者提供不同的证据,将明显缺乏胜诉可能性的案件及早过滤掉,以节省被告和法院的成本;三是,在法院释明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依旧不提供法院所要求的证据,执意提起诉讼并败诉,法院应当判决投资者负担对方的诉讼成本。
关键词:证券纠纷;负外部性;骚扰诉讼;利益平衡
【财经法治热点:网络与信息法研究】
4.欺骗性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术平(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欺骗性用户界面设计是指利用消费者的固有认知偏差,实质性扭曲其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能力的界面设计方式。平台通过默认设置、视觉权重与信息层级等界面设计影响消费者决策,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但现有规则对此类行为规制不足。现行欺诈规则对欺骗性用户界面设计的适用范围过窄,未充分认识到数字消费场景中的欺骗性行为的原理和本质,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固有认知缺陷和决策偏见的有意利用、用户界面设计影响用户行为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这导致法律对消费者注意义务的预设过高,难以识别欺骗性设计的违法性。为有效规制欺骗性用户界面设计,应当在有限理性消费者标准下,扩大欺诈、误导和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范围,建立用户界面设计规范,要求界面设计符合重要信息有效送达、显著提示和选项中立要求,实质性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关键词:用户界面设计规制;数字消费者保护;暗黑模式;有限理性;自主选择权
5.公共数据运营者准入制度的分层构建
——基于可竞争市场理论的视角
作者:马姗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当前全国各省市开展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多以行政授权代替市场竞争,偏离了数据要素市场开放共享的发展规律。可竞争市场理论从加强沉没成本管理的角度强调降低制度性进入壁垒、放松政府管制,适配公共数据市场的竞争特性。基于此,应区分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层和开发利用层的功能定位,分层构建公平开放的准入规则体系,以有效调节数据安全与市场效率、规模经济与有效竞争的平衡度。其中,基础设施层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规模经济属性,可采取政府采购或特许经营模式,同时需通过公平竞争审查激活竞争性授权机制,保障民间资本的公平进入。而开发层更具可竞争性,应以动态竞争维护为导向,强化反垄断法规制对数据壁垒、技术壁垒及排他性行为的约束,促进公共数据市场竞争与创新。
关键词: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市场准入;政府管制;可竞争市场理论;有效竞争标准
6.公共数据确权的理论证成与路径构建
作者:余俊达(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步入数字时代,如何发展新质生产力,格外引人注目,公共数据开放被认为是有效途径之一。然而,公共数据确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为公共产品抑或准公共产品,由国家管理公共数据较为妥当,政府代表国家对公共数据进行管理,公众可以使用公共数据。数据的可访问性、可特定性以及时效性为确权提供了基础。公共数据确权的主要意义,不在于确认行政管理权限,而在于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公共数据供给模式与公共数据确权路径之间具有很强的内在关联性。应该基于公共数据供给模式构建确权路径,从而回应公共数据确权问题,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关键词:公共数据;数据确权;授权运营;数据开放
【专论】
7.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判决的体系性解释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担保行政协议安定性的继续履行判决,在外部关系中,是独立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判决的一种行政诉讼判决方式,在内部关系中,不具有替代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和赔偿、补偿判决的功能,法院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并列或单独适用采取补救措施判决和赔偿、补偿判决。诉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行政机关违法、违约事实成立,行政协议义务能够履行和继续履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相对人和第三人权益是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判决的四大裁判要件。法院在作出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判决过程中,应当遵循诉判一致、实体性裁判和履行义务内容明确具体三大裁判规则。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继续履行判决;采取补救措施;诉判一致
8.法制统一原则下变通立法的限度与审查进路
作者:朱姗姗(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变通立法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工具。变通程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它不仅决定变通立法突破既有法律规范的范围,也直接影响改革创新与法制统一之间的平衡。通过对变通立法进行类型化分析,其偏离法制统一原则所可能引发的风险得以更加具体地呈现。通常而言,程序性内容的变通对法制统一的冲击相对较小,而权利义务内容的变通则可能带来更高的法制风险,二者之间风险呈现梯度结构,但这一结构并非静态,而是呈现动态变化的特征。因此,有必要在准确把握法制统一原则意涵的基础上,厘清变通立法容许偏离的空间。应通过引入比例原则、针对不同风险设定分阶审查强度,并融入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构建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路径,最终实现改革创新与法制统一的平衡。
关键词:变通立法;法制统一原则;比例原则;立法监督
9.检察公益诉讼监检衔接协同论
作者:牛正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多处就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衔接协同机制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当前公益诉讼监检衔接协同机制存在移送尺度标准不清晰、衔接程序运转不顺畅、对证明妨碍监督机制不明、针对拒执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应以国家法律监督论、依法行政论、程序性制裁论和公益诉讼可诉性论作为理论指引,通过细化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程序、构建监检线索双向衔接制度、明确证明妨碍监察建议机制、完善拒执行为制裁机制,全面实现监检高水平衔接协同,推进中国式公益诉讼法治现代化。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法》;监检衔接;协同治理;预防式公益诉讼;中国式现代化
10.涉制裁民事案件管辖中“适当联系”规则的建构
作者:宋阳(广西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76条第2款通过引入“适当联系”规则,为中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尤其是涉制裁纠纷提供了新的管辖依据。与一般涉外纠纷相比,涉制裁纠纷具有域外效应强、利益结构复杂、救济风险高等特点,仅将“适当联系”理解为对既有连结点的补充说明,尚不足以回应此类案件的制度需求。较为妥当的解释路径,是将其理解为一套兼具联系识别、利益衡量与行权节制的规则结构:在联系识别上,合同、侵权、特定物项、企业控制和资金流动等因素均可能构成案件与中国法院之间的管辖关联依据;在限制层面,司法礼让、协议管辖、先诉和不方便法院等制度应发挥谦抑功能;在判断层面,则应围绕国家核心利益、中国主体重要民商事利益和程序救济利益,结合直接性、实质性与可预见性展开审查。如此,既能增强中国法院处理涉制裁纠纷的规范供给,也能避免“适当联系”被泛化为扩张管辖的概括性理由。
关键词:经济制裁;适当联系;国际民事管辖;国家利益
11.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的规范路径、法律属性与赔偿责任
作者: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构建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的制度基础,但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尤其是未能明确其法律属性及赔偿责任。从法律规范构造与实践效果角度而言,强化商业银行违反绿色信贷义务的赔偿责任,应重于激励其向绿色行业及企业放贷,并以合理方式推动绿色信贷义务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绿色信贷义务的法律属性不能只归结为商业银行在“明知”状态下的环境侵权责任,而应包括在“应知”状态下,将其定位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监督义务。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监督义务的主要内容除了贷款前的调查义务和贷款后的监测义务,还应包括还款后的评价义务。商业银行因过失而未履行对借款人监督义务的,应根据主观过错、客观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承担类型化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明确商业银行的免责事由,并引入责任保险机制以实现风险分担。
关键词:绿色信贷义务;规范路径;环境侵权责任;监督义务;赔偿责任
12.稳定币跨境洗钱犯罪的治理困境与法律应对
作者:安汇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区块链金融的迅速发展,稳定币凭借价格稳定机制成为重要交易媒介,但也沦为不法分子非法转移资金的跨境洗钱工具,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践中,泰达币等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成为链上洗钱的主要载体,此类跨境洗钱犯罪面临资金流向追踪、行为方式定性、跨境司法协作等多重治理困境。当前,打击稳定币跨境洗钱已成为全球共识,在肯定现有的监管政策具备现实合理性的基础上,域外制度实践可以为我国反洗钱规制方案提供有限参考。为有效应对以泰达币为代表的稳定币跨境洗钱犯罪,应结合其技术特征与反洗钱法律规范,以价格稳定机制为核心探索链下节点的交叉验证与出入金的规范联结,以构成要件解释为基础厘清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以中心化发行机构为支点强化域外管辖并优化司法协作,通过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协同适用提升治理实效。
关键词:稳定币;跨境洗钱;反洗钱;洗钱犯罪;区块链
【争鸣】
13.自动化行政中裁量基准技术适用及其逸脱调适机制
作者:周奇锜(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动化行政中裁量基准的技术适用极大提升了行政效率,但其预置逻辑的刚性复现则易引发规则普适性与案件特殊性的冲突。依技术路线划分,裁量基准的技术适用包括文本转译型、参数演绎型、情景识别型三种形态。作为机器裁量的一种类型,其法治风险兼具一般机器裁量的共通性与自身技术路径的殊异性。为此,应以剖析裁量基准技术适用的“形式裁量方法论”内核为基础,重释逸脱在实现方式、审查对象与目标范围方面的全新原理。构建以“人类中心”为价值遵循的逸脱调适机制,推动逻辑之治复归于法律之治。申言之,具体制度展开应结合三种裁量基准的技术适用类型,兼顾两类法治风险的特征需求,通过设置条款媒介、明确启动阈值、细化运行流程、强化监督保障等微观措施的建构,弥合既有理论现实与规则治理目标的错配。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裁量基准;形式裁量方法论;逸脱调适机制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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