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爱情里的金钱往来
常常在感情破碎之后演变成难解的纠纷
恋爱期间借出9万元帮对方买房
婚后对方写下欠条承诺还款
可当两人走向离婚
对方却否认这笔借款
这笔钱,还能拿回来吗?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披露一起案例详情
2019年,小李向女友翠翠借了9万元用于购置房产。2021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出具欠条,写明从翠翠处借到9万元,承诺于2025年7月20日前还清。
2024年2月,小李在与翠翠大姐的短信聊天中,认可了这笔借款。同年3月,二人感情不和,小李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因子女探视问题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经派出所调处,双方签订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翠翠,小李归还婚内确认的购房借款9万元。
同年11月,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可小李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翠翠便向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面对诉讼,小李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欠条是受胁迫签订;派出所组织下达成的自行和解协议,只是为了平息矛盾,不能作为确认借款的依据。
双方各执一词
这笔欠款到底算不算数?
案件的核心争议
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法院审理认为,欠条、自行和解协议均由小李本人自愿签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属于有效的债权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小李在短信聊天记录中已经自认借款事实,该事实应当予以确认。
小李主张不存在真实借贷、欠条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交任何客观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前已经自认欠款,诉讼阶段又反悔,违背诚信诉讼原则,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全部证据,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小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归还翠翠借款9万元及相应利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欠条虽然出具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本质是对婚前借款的确认,和普通民间借贷并无本质区别。只要存在真实借款合意,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借贷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亲密关系资金往来
这些法律提醒请收好
●婚前借款,婚内补写欠条确认,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出借人持有欠条、聊天记录等材料,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
●主张欠条是受胁迫签订,或主张钱款属于赠与而非借款,由提出该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外自认的不利事实,进入诉讼后不能随意推翻,无故反悔违背诚信原则,难以得到支持。
来源|广西高院、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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