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看点:2026年10月,CDE发布《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废止2005和2010年两份旧文件。这不是小修小补,是从框架到细节的整体重做。
2026年10月,CDE挂出一份文件——《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做疫苗研发的人都知道,上一份对应的文件还是2010年的。16年过去,mRNA疫苗从技术储备走到全球大规模接种,病毒载体、结合疫苗迭代不断,新佐剂层出不穷。旧框架早就跟不上了。
这份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是把过去十几年的审评经验、国际共识和新技术要求,一次性收拢进新的技术框架里。今天从研发一线的角度,把这份文件拆开看:到底哪些要求变了,企业接下来该怎么调整。
一、这不是补充说明,是整体替换
文件里写得很明确:发布后,2005年和2010年两份旧文件中的非临床相关要求不再适用。
换句话说,这是一次"换框架"。以后做疫苗非临床研究,以这份新文件为准。
总体逻辑也变了:从"标准化清单"走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再要求一套固定试验组合,而是根据疫苗类型、作用机制、给药途径和目标人群,灵活设计研究内容。
这其实是和国际接轨——文件参考了WHO指南、ICH S5(R3)、ICH M3(R2)以及2025年NMPA刚发的mRNA疫苗非临床指导原则。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鼓励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推动体外试验方法开发。
二、适用范围:新技术疫苗全装进去了
旧文件主要覆盖传统疫苗。这次列得很全:灭活、减毒活、亚单位、重组蛋白、结合、多糖、病毒载体、核酸疫苗(DNA、mRNA),基本把主流技术路线都覆盖了。
两个边界要注意:
第一,治疗性疫苗不在范围内。肿瘤主动免疫治疗这类非感染性适应症,不适用。
第二,已感染人群的疫苗也适用。文件明确说,某些情况下疫苗在已感染人群中也能发挥作用,比如减少病原体持续感染。这意味着监管层认可了"治疗性预防"的概念,乙肝治疗性疫苗、HIV治疗性疫苗这类产品的非临床研究,可以参照这份框架。
三、有效性研究:免疫原性打底,攻毒看情况
非临床有效性核心两块:免疫原性和保护力试验。
免疫原性要求很常规:测体液和/或细胞免疫应答,探索不同途径、程序、剂量下的应答水平和持久性。关键是——不能只测抗体滴度,还要看免疫应答的方向对不对,Th1/Th2偏向如何,有没有免疫失衡的苗头。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毒理试验设计和临床方案。
保护力试验(攻毒)的表述值得注意:"对于创新性疫苗,如果有合适的感染疾病动物模型,通常应在动物模型中进行。"
注意"通常应"——不是所有疫苗都必须做,但创新型疫苗只要有模型,就建议做。找不到敏感动物的,可以用基因修饰动物或替代病原体,但要提供科学依据。
这里有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点:文件首次在国家级指导原则里明确提出ADE和VED的风险评估要求。
原文:"对于可能存在抗体介导的感染增强作用(ADE)和疫苗增强性疾病(VED)风险的疫苗,建议在免疫原性和/或保护力试验中关注并评估相关风险。"
做RSV、登革热、新冠疫苗的人对这两个概念不陌生。历史上RSV疫苗就是因为VED问题,研发走了几十年弯路。这次写进指导原则,等于把经验教训制度化——相关疫苗非临床阶段就要把风险评估考虑进去。
四、安全性研究:哪些试验"免做"了?
疫苗和传统化药的安全性评价逻辑完全不同。疫苗最主要的毒性来源是免疫相关毒性,不是药物成分本身的直接毒性。所以很多化药标配试验,疫苗确实不需要做:
药代动力学——通常不需要。但新佐剂、新给药途径(吸入、鼻喷)要考虑成分滞留和分布;核酸疫苗、病毒载体疫苗必须做生物分布。
安全药理学——通常不需要单独做。除非有数据提示可能影响中枢神经、呼吸、心血管等系统。
遗传毒性——通常不需要。但含新脂质的mRNA疫苗可以用制剂做体内遗传毒性;新佐剂、新辅料要单独做。
致癌性、幼龄动物毒性、过敏性试验——通常都不需要。文件说得很直白:动物过敏性试验对人体预测价值有限,不用做。
但"减负"是有条件的——一旦用了新成分、新佐剂、新机制,该补的试验一个都不会少。
五、真正的核心: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疫苗安全性评价的基石,就是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几个关键设计要点:
动物种属:一种相关动物就够,特殊情况两种。什么叫"相关"?能产生和人体相似的免疫应答。
给药次数:比临床多一次。临床间隔可能数月,动物可以缩到2-3周,但要基于抗体反应动力学合理设计。
给药剂量:尽量到最大人用剂量。小鼠体积小、注射体积有限,可以多点给药;实在不行按mg/kg折算超过人用剂量。
观察指标:除了常规临床观察、体重、摄食、临床病理,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急性期反应物(如C反应蛋白),这是旧文件没明确提过的,能反映全身免疫激活程度;二是免疫器官是重点检查对象:引流淋巴结、胸腺、脾脏、骨髓、派氏集合淋巴结,一个都不能少。
还要设恢复期,观察毒性可逆性,同时伴随测免疫原性——把毒性反应和抗体水平对应起来看。
六、四类特殊情况的额外要求
新佐剂疫苗:建议设单独佐剂对照组,同时评估佐剂本身和佐剂+抗原的安全性。
多价/多联疫苗:临床试验前要在动物模型中检测每种抗原的免疫应答水平,评估抗原相容性和潜在干扰。
减毒活疫苗:要评估病毒脱落情况。嗜神经性病毒或经神经传代减毒的,要做神经毒力检测。
黏膜给药疫苗:鼻喷、吸入等途径,动物试验要尽量用相同给药方式,同时检测全身和局部/黏膜免疫应答。
七、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总结三点:
第一,非临床设计要从"打勾"转向"风险评估"。不同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差别很大,项目早期就要做充分规划,不能等研发到一半才发现漏了关键试验。
第二,ADE/VED评估要前置。做RSV、登革热、冠状病毒相关疫苗的企业,以后非临床阶段就要把这个设计进去——总比临床III期才发现问题好。
第三,国际化方向更清晰了。文件吸收了WHO和ICH的共识,以后中国的疫苗非临床研究和国际主流监管要求会越来越趋同。对做国际化的企业来说,一套试验数据有可能同时支持多地区申报。
说到底,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来不是靠"做了多少试验"来保证的,而是靠"在正确的时间做了正确的试验"。
本文基于CDE 2026年10月征求意见稿解读,仅供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注册申报建议。
参考来源:
1.《疫苗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CDE,2026年10月。
2.废止文件:2005年《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技术审评一般原则》、2010年《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参考文件:WHO疫苗非临床评价指南(2005、2014)、WHO mRNA疫苗监管考量(2021)、ICH S5(R3)/M3(R2)/S2(R1)/S11、FDA疫苗发育毒理指南(2006)、NMPA mRNA疫苗非临床指导原则(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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