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农业农村局_通知公告】
连云区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委托方: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受托方: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根据渔业管理相关要求,为规范连云港市连云区渔业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其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连云区辖区范围内的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对连云区辖区范围内的海上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对上级渔业执法机构指定交办的海上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其他委托事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委托范围。
二、委托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应依法对辖区内海上渔业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全市联合执法检查。
(二)委托方通过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途径发现属于委托执法范围内的相关事项,应及时交受托方依法查处。
(三)委托方主要承担海上渔业跨区域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执法监督等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五)组织受托方开展行政处罚业务培训,指导受托方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流程,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六)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暂停或者收回委托事权。
(七)对委托事项行使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担法律责任。
(八)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共同向财政部门申请渔业执法相关经费,保障渔业执法工作开展。
(九)委托方明确具体部门与受托方进行日常工作对接,负责海上渔业行政执法中包括但不限于公章使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等内部报批事项。
(十)为保障委托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受托方执法船舶燃油供应。
四、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一)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开展海上渔业执法活动,遵守行政程序规定,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格式文书和行政执法印章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档案由受托方归档保管。
(二)受托方所开展的海上渔业执法活动须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完善受委托行政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培训。
(三)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辖区内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持有《行政执法证件》,配备必要的调查取证设备。
(四)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五)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涉刑案件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取证,并及时移交委托方。
(六)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做好因其海上渔业执法产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七)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海上渔业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八)受托方负责做好辖区内海上渔业执法活动相关文书、影像档案的搜集、整理等工作,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受委托事项行使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九)受托方既要根据委托方委托行使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权,还应根据《关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涉机构调整的通知》(连编〔2016〕28号)的规定,受托方承担辖区范围内除海上渔业行政执法外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权。
五、委托期限
自2026年10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调整或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二)委托执法罚没款上缴委托方的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
(三)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委托方(盖章)
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托方(盖章)
连云港市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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