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对赣州银行《关于收购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支行的请示》(赣银字〔2026〕165 号)作出批复,同意赣州银行收购南康赣商村镇银行,并新设赣商支行、赣商光明支行、赣商龙回支行、赣商龙华支行、赣商太窝支行、赣商唐兴支行、赣商阳光支行、赣商峰山支行、赣商潭蓉支行、凤岗支行共 10 家支行,由赣州银行承接南康赣商村镇银行清产核资后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员工及其他权利义务。

批复要求赣州银行依法依规推进收购工作,督促南康赣商村镇银行办理法人机构终止手续,待 10 家支行筹建完毕后,按规定向监管分局提交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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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了《关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商支行等10家支行开业的批复》,同意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商支行等10家支行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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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上述10家支行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接此批复文件后,上述10家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许可证并办理开业前的相关手续。开业后及时向赣州金融监管分局报告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