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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8日,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部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的专项文件,该《办法》打破了长期以来平台企业以“合作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业惯例,将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新业态劳动者,正式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体系。但纵观全文,《办法》多为原则性、框架性规定,未细化落地标准,结合行业现实来看,劳动者的诸多权利将停留在纸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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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确认了平台与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决了行业长久以来的用工定性争议。长期以来,滴滴、美团等主流平台通过格式协议、个体户挂靠、多层分包等方式,将劳动用工关系包装为民事合作关系,以此规避最低工资、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法定用工责任,导致数千万新业态劳动者处于“劳动保障真空地带”,使得骑手、网约车司机面临“干活受平台管控、维权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处境。

《办法》明确只要劳动者依托平台规则提供劳动、接受平台调度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即属于平台用工保障范畴,平台必须承担对应用工责任。在此基础上,《办法》确立了多项权益保障规则。值得肯定的是,有些规定考虑的还是比较细致的,例如,针对网约车司机自备车辆、骑手自备设备的行业现状,《办法》明确企业核算劳动报酬时,必须抵扣劳动者自备生产资料的合理成本,扣除成本后的实际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规定一定程度上对平台通过高抽成、低单价转嫁运营成本、压榨劳动者收益的乱象有抑制作用。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休息休假、恶劣天气保护、职业培训、集体协商等劳动权益,并且首次将高温补贴、职业伤害保障、社保责任延伸至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者。

这个《办法》出台有地方试点的背景。例如,《办法》中规定“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这一条就来自上海骑手朱颜军的建议。但这些地方试点中能直接触动到垄断平台的不多,例如,集体协商条款吸纳了此前南京市网约车行业工会与T3出行达成的集体协商协议,但是,T3出行作为打车软件,过于小众,而滴滴等头部平台占据绝对市场垄断地位,掌握计价、抽成、派单、考核的全部核心权限,资本逐利属性更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集体协商等制度要求天然存在抵触情绪。试点的成功,是特定平台、特定区域的阶段性成果,无法代表整个新业态行业的治理现状,这也注定《办法》落地过程中会遭遇层层阻力。

结合当前行业生态与基层执法现状,多数权益在现在这份文件的规定下难以真正落地。

首先,劳动者维权组织基础薄弱,工会组建与集体协商机制落地难。新业态劳动者流动性强、跨平台接单普遍、组织化程度极低,难以稳定推选独立的劳动者代表。同时,头部平台存在隐性的打击报复机制,参与维权、协商的司机、骑手极易遭遇限流、降派单、账号封禁等隐性惩戒,且取证难度极大。虽然《办法》明确企业应当支持工会组建,但未出台具体的反打击报复细则与处罚标准,导致行业工会、集体协商制度容易流于形式,无法形成对抗平台强势地位的有效制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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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高温补贴、社会保险等权益落地缺乏细则。当前在有明确雇佣关系的企业中,尚且存在社保欠缴、高温补贴拒不发放的普遍问题,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落实难度只会更大。在高温补贴方面,《办法》仅规定“参照国家防暑降温规定发放”,未明确网约车、户外骑手的作业认定标准,平台极易以“车内可开空调、非纯露天作业”为由拒绝发放,或将法定高温津贴替换为有偿冲单任务,变相规避法定义务。在社保方面,《办法》仅原则性规定平台需承担对应社保责任,但未明确缴费比例、分摊规则、办理流程,尤其未解决多平台接单劳动者的社保分摊难题,导致社保责任条款难以实操落地。

最后,该《办法》对降低平台公司抽成比例、减少保险公司盘剥等对劳动者提高权益更重要的内容缺乏规定。现在滴滴、美团的抽成在22%以上,这个抽成过高,应该予以限制。保险公司对滴滴司机按照营业险收取的每年过万的保费,近乎一种勒索,人社部应该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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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整个《办法》草案,唯一落地确定性较高是职业伤害保障,这个比较容易认定,而且遭遇工伤的劳动者维权动力较强。

总之,《办法》仅搭建了权益保障的框架,缺失量化、可执行、可裁判的落地标准。为破解这一困境,杜绝新规沦为“纸面福利”,亟需配套专项实施细则,建立以有效工时为核心的用工认定与权益保障标准,实现权益保障的这正落地。

对此,我们提出对《办法》的改进建议:

1.明确将月工作时长达到176小时作为平台劳动者认定标准,凡是月度在平台接单、务工时长达标,接受平台劳动管理的新业态劳动者,一律认定为平台用工劳动者。该标准符合我国标准工时制度,公平合理、易于监管核查。达到该工时标准的劳动者,平台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兜底规则,足额发放高温补贴,依法承担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动权益。

2.需明确自备车辆、设备的成本核算与折旧标准,禁止平台以任何形式转嫁成本、规避责任;明确禁止平台将高温补贴与接单量、冲单任务捆绑,保障劳动者普惠性权益。

3.为使集体谈判能够有效实施,要按照《工会法》保障平台劳动者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要真正变为劳动者民主议事的机构。

4.平台的抽成比例除掉信息费之外,应该降低到我国企业平均利润率的百分之五以内。取消滴滴司机强制缴纳的营运险,或者营运险部分由平台企业承担。各种平台每单附加的保险费应明确由企业承担。

整体而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平台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平台用工无规范、劳动者维权无依据的乱象,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但其原则化、框架化的制度设计,叠加行业垄断格局、劳动者弱势地位、监管细则缺失等现实问题,有沦为纸面宣示的极大可能性。唯有尽快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确立量化工时认定标准、细化权益落地规范、强化平台违法惩戒力度、落实劳动者工会权,才能真正打破平台的强势垄断,让数千万新业态劳动者真正享受到公平的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