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古蔺县司法局在2025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县卫生健康局在办理某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审批或备案擅自执业案件时,将涉事门店先收取后退还当事人的4360元的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经县卫生健康局调查,该涉事门店与门店店员在具体情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对该涉事门店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从法定的5万元改为2万元,而对门店店员却严格按法定处罚2万元,未减轻处罚。县司法局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调阅案卷进行审查评议认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属于其主动采取措施以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表现,可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意味着违法所得本身在法律上被“消除”或“合法化”,因此县卫生健康局对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同时,作出的处罚决定虽未超越法定权限,但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和公信力。古蔺县司法局根据规定,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对同一违法事实相关联的两个责任主体罚款裁量权行使不公平的问题,责令县卫生健康局对上述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监督程序纠正了执法机关事实认定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问题,本案中两个处罚单独看均“于法有据”,但并置对比显失公平。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往往因不触及法律红线而被忽视,实则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对市场主体的处罚过于严苛可能影响营商环境,但若明显的处罚尺度不一,容易导致公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本案监督促使执法机关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必须更精细地权衡各方责任,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又要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惩戒,实现从个案纠偏到提升整体执法质量的跃升。

来源:泸州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