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能是史上最“贵”的一次偷情了。

40岁的张某,结了婚,有了娃,本该安安分分过日子。可他偏偏觉得“野花香”,在单位跟一个同样不安分的女同事眉来眼去。两人偷偷摸摸勾搭在一起,还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那天快下班,张某给老婆发消息说“今晚要加班,晚点回”,转头就拉着女同事留在公司“亲热”。谁知道乐极生悲,可能是太激动了,中途他突然脑出血,人直接瘫了。

女同事吓得魂都没了,赶紧打120。这一下,俩人那点破事全曝光了。虽然命保住了,但开颅手术后,张某成了植物人。

公司一看,立刻按规定把他给开了。张某家的天塌了,他可是顶梁柱。他老妈哭哭啼啼地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11个月的病假社保,还要疾病救济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七七八八加起来要38.3万。

公司都懵了:这也能赖上我们?他自己干违背公序良俗的事突发疾病,又不是给公司干活累的,凭啥要我们出钱?

最后法院判了:张某自己搞婚外情,违反公司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家属要的赔偿,一分钱都不支持。

一、偷情变植物人,还想找公司“报销”?

这事在网上传开后,网友直接炸锅了。

有人说:“这一炮的代价也太大了,直接把自己打残了,还给家里留了个烂摊子。”

也有人调侃:“自己偷情突发疾病,还要起诉别人。现在有的人,只要发生事情都要起诉一下,这家人不怕丢人的吗?”

我觉得,这就是典型的“我弱我有理”。自己管不住下半身干了缺德事,后果不想着自己担,反倒想找个冤大头兜底。这世道,从来不是你惨你就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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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规章制度,真的合法吗?

也有理性的网友提出疑问:虽然张某乱搞男女关系不对,但公司那个“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直接开除、不给补偿”的规定,合法吗?

这个问题非常专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前提是,这个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如果公司的制度是依法制定、并提前告知过员工的,那张某严重违纪,公司开除他,确实不用赔钱。

更重要的是,张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制度,还违背了《民法典》倡导的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合法,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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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己作死,想让社会买单?门都没有

如果张某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那可能涉及工伤,公司确实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他是在下班后,借着加班的幌子干私活,这性质完全变了。

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你为了追求刺激,连命都不要了,回过头来还想讹公司一把,这不仅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更是道德底线的崩塌。

法律分析

第一,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公司内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将其开除,程序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 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是在下班后、以“加班”为名进行私人活动时突发疾病,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第三, 关于病假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但张某因严重违纪被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后的医疗期待遇自然不再由公司承担。

第四, 关于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张某的婚外情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

第五, 关于家属索赔。家属认为公司解雇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张某违纪事实清楚,公司解除依据充分,法院驳回其索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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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婚姻需要忠诚,职场需要底线。别以为瞒得过老婆,就能瞒得过所有人。纸终究包不住火。

第二, 成年人的世界,自己作死就得自己买单。你的健康、你的家庭、你的后半生,都是自己行为的代价。

第三, 别总想着出了事就找人讹。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是无理取闹。

讨论话题

1. 男子偷情突发脑出血成植物人,家属向公司索赔38万,你觉得该赔吗?打1该赔,打2不该赔。

2. 你觉得公司“禁止同事谈恋爱/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规定合法吗?

3. 如果你是张某的妻子,面对这个烂摊子,你会怎么做?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