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药监局
摘要:2026年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进口。
01 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云南省临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清水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清水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云南省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猴桥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猴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承担清水河、猴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清水河、猴桥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清水河、猴桥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02 增设广西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钦州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钦州港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的具体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承担钦州港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为钦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钦州港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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