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林甸之声
关于秸秆焚烧分区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县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积极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和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避免引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秸秆焚烧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内容。
二、2026年10月10日至11月30日为秋冬季秸秆有序焚烧管控期。
三、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豆类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落叶等。
四、禁烧区包括:县城建成区实体地域及外围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绥满高速过境段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县域内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沿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森林防火区及林缘200米范围内的耕地。在禁烧区域内,实行全时段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在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杂草、落叶等。禁烧区内秸秆全部离田清运处置。
五、除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划定为秸秆限烧区。限烧区实行焚烧作业时间管控,每日8时至17时,在风速适宜、空气湿度较低、大气扩散条件较好、计划烧除物已干燥等条件下,可以按计划开展烧除作业,原则上每日15时后不再点火作业。遇大风天气、森林火险预警、静稳不利扩散气象条件,要全部暂停烧除作业;一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全县依法停止所有秸秆焚烧作业。
六、各乡镇(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焚烧监管能力。
七、在禁烧区和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秸秆焚烧管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县、乡、村干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九、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二、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十三、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各乡镇(场)承担辖区内秸秆焚烧管控工作的属地责任,对辖区农作物种植区域实行网格化包保责任制,将禁烧管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负责人。
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3323262。
林甸县秸秆有序焚烧管控和综合利用
工作调度机制办公室
2026年10月24日
来 源:林甸县秸秆有序焚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调度机制办公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