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丈夫竟砍下妻子手指,以此判断其是否出轨。最终,丈夫严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5年5月20日11时许,严某某怀疑其妻子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在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共同居住的大棚地住房处发生争执。严某某又因饮酒后情绪失控,从厨房取出木柄菜刀一把,要求王某某与自己同时将手放在不锈钢桌上,由其用刀砍下,以此判断其是否出轨。

王某某将左手放在桌上后,严某某持刀砍向王某某的左手,致使王某某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断裂,大拇指骨折。严某某随后将王某某送医。经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严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严某某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严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严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严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云南高院、省检《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区间确定量刑起点;轻伤一级是六个月拘役至二年以下;在起点基础上,根据损伤后果、手段、伤残增加基准刑;

本案量刑情节调节:

1. 自首:一般最多减基准刑40%以下;

2. 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单独从宽;

3. 没有赔偿、没有被害人谅解:不能适用谅解从宽情节,属于从重考量因素;

4. 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属于可酌情从轻的酌定情节;

5. 持菜刀、逼迫被害人伸手“断指证清白”,手段恶劣,属于从重调节情节。

6. 案发后主动送医抢救被害人: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2 重伤二级f项: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才评定重伤二级 。本案鉴定结论是轻伤二级,说明该三处手指断裂,离断平面没有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加上拇指仅有骨折,未达到重伤标准,也未达到轻伤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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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年刑期属于合理区间

素材来源:贵州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