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上午,郑州经开区巡视组走进春岗村委。实名举报人郑喜田当面反映30余万元非法买卖宅基地案,追问“查出的9处27万是否存在干部及家属”,请求现场核查宅基地。村干部多次阻拦推搡,巡视组人员表示“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现场核查的请求被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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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连抓三年农村集体“三资”整治,河南省委书记刘宁要求“深挖彻查、绝不姑息”,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要求“问题不解决不松手”。三级会议的压力层层传导到春岗村村口,换来的却是一场被阻拦的举报、一句“回去核实”的承诺、一次被婉拒的现场核查。这不是“看不见”,也不是“不敢管”,而是一种更值得警惕的状态:管了,但管成了一件“半截子事”——处分给了,钱退了,刑事不追,举报人只拿到一句口头告知。

一、“返还涉案资金”与“政务处分”并存的纪法悖论

据举报材料,经开区纪委审查出27万元涉案资金,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涉事人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后的剩余涉案资金“又返回到了春岗村”。

这就产生了一个在纪法逻辑上难以自洽的局面:纪委一边认定村干部非法处置集体土地、资金不入账构成违纪并给予处分,一边又把涉案剩余资金“返还”给被处分村干部所控制的村集体。 处分是对行为违法性的否定评价,“返还”则意味着这笔钱在纪委看来“不该由纪委继续持有”,而应回到村集体账户。但问题在于,春岗村的村集体账户,恰恰是这起违纪行为中资金“从未进入”的那个账户。钱从体外循环回到一个由违纪者继续掌管的集体账户,违纪的经济后果被“纠正”成了一个技术性的走账问题,纪律处分的惩戒意义被大幅稀释。

更根本的追问在于:村干部声称的“偿还村委陈年旧账”,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议研究?如果没有,那就是村干部个人决定把集体资金“想还谁还谁”。而无论是否经过研究,用非法出售集体土地所得去偿还旧账,本身就使“旧账”的清偿建立在新的违法之上。 纪委对此是否查清了“旧账”的真实性、债权人身份、有无利益关联?如果这些没有查清,“返还”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二、刑事追诉标准悬空,“政务处分”不能自动代替刑责审查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追诉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春岗村案涉案金额30余万元,单从获利金额看未达50万元标准,但关键在于“十余处宅基地”所对应的土地性质和面积。

举报人反映的是“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如果这些土地属于“其他土地”且面积达到二十亩以上,追诉标准即已触及;如果涉及耕地,门槛更低。面积事实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变量,而经开区纪委以政务处分结案,是否对土地性质、面积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和司法移送审查,外界无从得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违纪不违法”的办案人员口头结论,不能替代对刑事追诉标准的逐项核查。 纪委不是司法机关,但纪委有义务在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时依法移送,而不是以政务处分“消化”案件。

三、口头告知不必然违规,但与“取信于民”的整治要求严重脱节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应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反馈形式包括当面、电话、书面等。口头告知在规则文本上并非绝对禁止。举报人质疑的核心,不是“口头”本身违法,而是在一个中央纪委连抓三年、省市区三级都以“决战决胜”姿态部署的“三资”整治重点案件中,一个实名举报人最终只拿到办案人员一句口头结论,没有任何可留存、可复核、可据以向上级反映异议的书面文书。

当举报人对“9处宅基地是否涉及干部及家属”“27万体外循环一年的完整流水”提出具体质疑时,口头告知无法承载对这些质疑的逐项回应,也没有为举报人留下任何启动复查、复核程序的凭据。省纪委全会通报的数据显示,仅郑州二七区一地就“立案审查调查60人,处理处分96人,返还群众村集体房屋及土地租金3000余万元”。“返还”在“三资”整治中本应是让群众得实惠的正面动作,但在春岗村,它变成了一个没有文书、没有流水、没有公开说明的“内部操作”。 攻坚决战要求“开门整治”“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整治成效取信于民”,春岗村的“可感可及”,只停留在了一句口头告知上。

四、巡视组被拦在村委,婉拒的是核查,丢失的是监督的现场性

村干部在巡视组面前多次阻拦推搡举报人,这本身就是对巡视权威的公开消解。而巡视组在“全体村干部都在现场”的情况下,面对举报人提出的现场核查宅基地请求选择“婉拒”,则使这次巡视丧失了最关键的监督功能:现场性。 宅基地就在那里,村干部就在那里,举报人就在那里——人证、物证、场景同时在场,这是书面审查永远无法替代的核查条件。巡视组离开春岗村之后,“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要经过多少层级、消耗多少时间、面对多少信息损耗,是一个不需要专业知识就能回答的问题。

中央纪委推文反复强调“群众举报”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群众带着具体线索站在巡视组面前,得到的反馈却是“回去核实”,而阻拦者安然站在一旁,这样的巡视即便有程序上的“开展”,也很难在实质上构成对基层违纪违法行为的震慑。 形式上的到场与实质上的核查之间,隔着的正是举报人郑喜田被推搡的那几步距离。

春岗村案的真正病灶,不在于“没人管”,而在于管的方式正在消解管的效力:处分给了,但刑事门槛没有逐项说清;钱“返还”了,但体外循环一年的流水没有公开;巡视来了,但现场核查被婉拒;实名举报受理了,但只有口头告知。中央纪委要求“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三资’治理效能”,效能不在于处分了多少人、追回了多少钱,而在于每一起案件的查处是否经得起举报人的追问、经得起流水的检验、经得起“如果我是那个花了三万元买宅基地的村民”的换位审视。 当干部背一个处分继续上班、老百姓收一份限期拆除通知的时候,春岗村这27万剩余涉案资金“返还”的,恰恰是最不该被返还的东西:对“三资”整治能够落到实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