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这起案件,直指行政执法中“过罚不当”的现实问题,为规范自由裁量提供参考标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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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某驾驶私家车顺路搭载一名乘客,仅仅收取7元车费。当地运管部门认定其属于无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作出处罚,连同加处滞纳金合计4万元。
王某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可处罚程序存在瑕疵,但没有撤销这份高额罚单,王某的诉求没能得到支持 。
检察机关介入审查后,综合全案情况作出判断。本案属于初次违法,涉案金额极低,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4万元罚款和违法情节明显失衡,构成典型的“小过重罚”,随即依法启动抗诉监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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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情形此前并不少见。有商家售卖少量过期低价商品、轻微违规,直接被处以高额罚款。虽然处罚金额卡在法条区间内,却忽略了情节轻重,落入机械执法的误区 。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过罚相当原则,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处罚的初衷重在教育纠错,而非简单依靠高额罚款惩戒当事人 。
该案的纠正,不只是帮助当事人撤销不合理处罚。它释放清晰信号:执法不能只看条文,也要兼顾情理,把握裁量尺度,兼顾监管秩序与群众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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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落地,让刚性法律带着温度。只有守住比例原则,才能提升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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