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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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债权人误以为,只要签下以物抵债协议,原有的欠款债权就直接消失,债务人只要拖着不过户、不交付,自己也只能盯着抵债物主张权利。这个认知存在很大误区。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没有明确约定旧债归于消灭时,一般属于新债清偿,新旧债务并存,只有新债完整履行完毕,旧债才会消灭。

那么,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有哪些情况的,仍可以主张旧债?

出现下面这些情形,债权人依然有权主张原来的旧债。

第一种,债务人到期后拒不履行抵债协议,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双方约定好交付抵债物、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到了约定时间债务人却一直拖延。这种不属于客观上办不了,只是消极怠于履行。债权人不能直接跳过催告程序起诉索要旧债,需要先向债务人发书面催告,给合理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债务人还是不配合履行抵债义务,债权人就拥有选择权,既可以起诉要求履行抵债协议,也可以选择主张原来的旧债权。

第二种,抵债标的已经客观履行不能。

抵债房屋被法院查封、设置高额抵押无法涤除,抵债股权被冻结、另行拍卖处置,抵债的车辆、设备毁损灭失,或是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这类情况不是债务人单纯不想办,而是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没办法完成抵债交付、过户。此时再催告债务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债权人不需要另行催告,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原来的债务本息。

第三种,抵债协议没有明确写明原债务消灭。

协议文本只简单约定以某某财产抵偿对应欠款,没有出现“原债权债务就此消灭”“原借条、结算单据作废”“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类明确消灭旧债的表述。司法实践会优先推定为新债清偿,而不是债务更新。旧债继续保留,抵债只是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一旦抵债这条路走不通,债权人可以回头主张旧债。反过来,如果协议清晰约定旧债即时作废,就属于债务更新,正常情况下不能再主张原来的债权。

第四,以物抵债协议本身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如果抵债协议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案外人利益;或是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又或是债权人是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署,后续协议被法院撤销。抵债的新债自始至终不发生效力,抵债安排相当于不复存在,债权人自然可以按照原来的债权关系主张权利。

第五,债务人存在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导致以物抵债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

债务人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新债(把抵债标的另行出售、另行抵债),或者刻意设置多重障碍,拒不配合任何交接、过户手续,直接导致当初签订抵债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解除抵债协议,恢复对原有债权的追索。

周军律师提醒,签署抵债协议时,一旦写上原债务作废,就会丧失主张旧债的退路;如果想保留双重保障,协议里不要加入消灭旧债的表述,同时留存好催告、抵债物被查封处置等证据,方便后续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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