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3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一则通知:“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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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为10月23日到11月23日。一个月的时间。

笔者仔细阅读了该草案内容。涉及民间收藏的文物专门列在第五章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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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的实施条例内容,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事情,好像松绑了许多。不再过多的干预民间文物的交流和转让了。

该条例在编制说明中,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一是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国有文物销售单位、国有文物拍卖企业等可以为公民、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二是规定文物销售单位购买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认拟购买、拍卖文物来源的合法性,发现属于禁止买卖的文物报告制度。三是明确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如实表述文物相关信息的要求。规定了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提供或者披露反映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年代、特征和名称等真实信息,不得夸大、减损或者虚构、隐瞒重要信息。四是规范网上销售、拍卖文物活动。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拍卖文物应当分别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商户利用平台举办文物拍卖活动还应取得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批准文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核验有关的许可文件。五是明确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流通领域信用管理的具体措施。”

明白吗?民间收藏不过问,是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由处置。该条例要求相关的文物部门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规定这些文物经营部门购买时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自行确认文物的来源合法性。并且对于禁止买卖文物进行报告。

这一次的重点在于规范注册的文物经营部门的行为。管理的边界清晰了。管有文物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管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同时,对于网络上的文物销售也做出了规定。要求这些网络平台监督这些经营商户的经营资质证书是否办理。

笔者通过仔细阅读发现,对于民间收藏的文物,只说鼓励收藏。没有说不可以销售,也没有说可以销售。按照法律原则:法无禁忌即可为,笔者认为睁只眼闭只眼可以流通了。

但是,假如你的藏品要被国有博物馆征集,那么,就要提供相关收藏信息了。假如你要进入拍卖市场,那么,你的藏品就要受到拍卖市场的相关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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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于这一次的文物保护法实施草案很满意,没有什么意见。

最起码的一点是,国家管理文物的边界清晰了。该管的地方,依然严格,不该管的私人收藏,不去过问。合法收藏,流转就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