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横向的正义与纵向的裂口:蔡昉累进公平方案与早退“中人”问题的层级错位

读懂养老金双重公平:蔡昉解决群体鸿沟,却解不开早退中人的时间枷锁

横向的正义与纵向的裂口:蔡昉累进公平方案与早退“中人”问题的层级错位

摘要

蔡昉关于养老金改革的累进公平主张,核心是以现收现付的第一支柱推进结构性再分配,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升级为普惠型社会养老金,弥合职工养老与居民养老、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群体之间的保障断层。这套理论面向的是横向层面、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回应长期以来一半老年群体保障水平偏低、被制度边界隔离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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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机关事业单位早退“中人”的困境,属于另一维度的公平矛盾:它不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而是同一制度内部,仅仅因为退休时点不同,形成终身锁定的待遇差异。十年过渡期“保低限高”规则之下,早退人员新老办法待遇差额按退休当年比例终身计发,计发基数固定在退休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在长期待遇调整中不断放大差距,形成“晚退多得”压倒“长缴多得”的逆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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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公平的规范内核,要求养老金待遇分布比缴费分布更加平等,它能够从价值层面揭示早退中人待遇折价的不公属性,却缺少专门应对“时间锁定”的制度工具。群体内部由退休时点带来的待遇差异,在公平理论框架中属于代内横向公平,对应的操作准则是精算中性。累进公平是回应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它指明了公平改革的价值方向,修复裂口还需要独立的、面向跨期关系的制度安排。蔡昉提出重新思考名义账户制,恰恰提示累进公平体系内部,需要精算中性作为补充层,而早退中人问题,正是检验这一补充机制必要性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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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蔡昉;累进公平;横向公平;精算中性;早退中人;制度性折价

一、引言:两个“公平”问题的相遇

在中国养老金改革的学术与公共讨论当中,蔡昉的研究主线和“累进公平”紧密联系在一起。他的核心判断清晰而坚定:第一支柱应当承担主体功能,坚持现收现付的代际共济属性,依靠累进的待遇设计压缩养老差距,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改造为普惠型社会养老金。这一方案的批判对象,并不是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的参数不公,而是第一支柱存在的结构性割裂——半数以上养老金领取者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长期处于低保障水平,很多政策讨论却习惯性以职工养老保险作为默认参照系。蔡昉测算的数据显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群占全部领取者的56.6%,领取金额只占到全部养老金发放总额的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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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早退“中人”问题持续进入公共视野。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是改革十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当新办法待遇高于老办法时,高出部分按照退休年份比例逐年递增发放,2015年退休发放差额的10%,2016年20%,直到2024年发放100%。关键的一点是,这个发放比例在退休那一刻就被终身锁定,早退人员没有发放的差额不会随后续年份推移自动补发。由此出现同单位、同职级、同等工龄人员,仅仅相差几年退休,月养老金差距可达数千元,部分案例差距超过4000元。相关实证测算显示,晚退中人月均养老金6124元,早退群体为4387元,差距幅度达到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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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讨论里,人们常常把这两类问题放在一起,仿佛它们适用同一套公平逻辑。事实上二者并不相同。蔡昉的累进公平处理的是横向的结构性不平等:不同制度身份、不同就业形态群体之间保障水平的巨大落差,改革目标是通过再分配,缩小群体之间的养老鸿沟。早退中人困境,是纵向时间维度的不平等:处于同一个制度框架内、条件相近的劳动者,仅仅因为退休节点不同,被固定在不同的终身待遇水平上。前者追问制度边界是否阻碍了共济与累进,后者追问制度内部的时间规则,是否制造了缺乏正当性的待遇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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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任务,就是系统检验蔡昉累进公平方案的适用边界,辨析它能不能解决早退中人问题。这项辨析不只是回应一个具体政策争议,更是推动养老金公平理论本身走向精细化:一套擅长处理群体之间不平等的累进方案,面对制度内部的时间锁定机制,会显现出天然局限。累进公平可以论证早退中人待遇折价的非正义性,但是无法直接提供修复这种折价的制度工具。累进公平是必要的,但它不等于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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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蔡昉累进公平方案的作用层面:横向的结构再分配

想要判断累进公平能不能回应中人问题,首先要明确它的适用对象与解决目标。蔡昉这套方案聚焦第一支柱整体制度结构,重心不在于调整职工体系内部的待遇参数,核心是打通制度之间的保障断裂,推动不同群体待遇水平趋同。

(一)回应第一支柱“覆盖过半、保障偏弱”的制度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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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累进公平方案最直接、最紧迫的目标。超过一半养老金领取者归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这部分群体分到的养老资源占比极低。很多改革研讨、待遇调整方案,都以职工养老保险作为默认样本,居民养老长期处在边缘位置。累进公平理论的价值,就是把这“另外一半老年人”纳入规范层面的核心考量:即便职工体系内部待遇规则具备累进性,如果半数老年群体持续处在低保障洼地,那就谈不上整个第一支柱的累进公平,仅仅是局部制度内部的参数优化。改革方向,就是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形式上的普惠,转向具备实质保障能力的普惠型社会养老金,让养老待遇不再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能力,而是依托国民身份,制度化分享经济增长与生产率提升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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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应非正规就业群体被制度排斥的问题

依靠稳定劳动关系参保的传统扩面路径,越来越难以适配当前就业格局。私营雇工、个体工商户、平台劳动者、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合计规模超过3亿,其中大部分很难稳定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很多人只能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累进公平思路的突破点,不在于简单鼓励这类群体多缴费,而是重新设置养老保障的准入条件。蔡昉提出的无条件、不缴费的普惠型社会养老金设想,本质上是把老年保障资格和稳定就业、持续缴费解绑。在人工智能持续改变岗位结构、非正规就业长期扩张的大背景下,这是维持养老制度累进属性非常重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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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应第二、三支柱的累退性,守住第一支柱公平底线

蔡昉对多层次养老体系有一个明确判断:在当前条件下,第二、第三支柱带有累退特征,容易放大不平等。企业年金集中在大型正规单位;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对于高收入人群收益更大,低收入、无个税的群体很难享受到红利。如果第一支柱的均等化建设还没有到位,就急于大规模扩张补充养老保险,结果不是多层次公平,而是沿着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开养老待遇。累进公平理论由此划定时序边界和功能边界:第二、三支柱可以发挥精算激励、补充养老的作用,但不能替代第一支柱承担社会共济和再分配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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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应“现收现付悖论”,稳定居民消费预期

蔡昉注意到,劳动年龄人口同时承担养老保险缴费、家庭赡养责任,叠加对未来养老风险的担忧,预防性储蓄居高不下,压制消费。这就是他所说的现收现付悖论:现收现付制度本来是用来提供代际共济安全感的,但是当底层保障不足、制度差距巨大的时候,反而加剧民众的不确定感,促使大家增加储蓄、压缩消费。累进公平的化解路径,就是依靠普惠型养老金和累进式的待遇结构,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养老底线,消除“落入低待遇养老体系”的焦虑,释放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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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个方向,拥有共同特征:它们都是群体之间、制度边界之上的保障断裂,依靠跨群体再分配机制来化解。早退中人困境,不属于这一类问题。

三、早退中人困境的独特机制:时间锁定与制度性折价

早退中人问题,不能简单概括为“待遇偏低”或者“缴费偏少”,它最特殊之处,是时间节点被写入待遇公式,形成终身锁定的分配标尺。这里有三层相互叠加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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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过渡期差额终身比例锁定。过渡期政策设计初衷是保低限高、平稳衔接新旧制度,避免改革带来待遇剧烈波动。但是在执行逻辑上,“渐进过渡”被转化为退休时点一次性锁定比例:2015年退休人员只拿到差额的10%,剩下90%永久不再发放。真正意义上的渐进过渡,应当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步补齐差额,而不是在退休瞬间,就把一部分待遇权益永久折价。早退人员面对的不是阶段性低待遇,而是终身待遇标准被固定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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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计发基数的时点锁定。养老金计发基数挂钩退休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早退人员的基数固定在早年相对较低的水平;晚退人员可以使用逐年上涨的社平工资,起点更高。而每年的养老金上调,大多是以本人现有待遇作为基数,基数越低,每次上调增加的金额越少。早年形成的差距,会在几十年领取周期里持续累积放大。这已经不是“多缴多得”,而是“晚退多得”:同等条件的人,仅仅因为退休年份不同,就使用两套不同的标尺核算终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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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视同缴费年限价值虚化。改革之前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个人账户没有对应的资金积累,权益依靠视同指数和过渡性养老金折算。各地折算标准并不统一,透明度不足,折算结果往往低于实际缴费年限对应的待遇水平。对于早退中人,视同缴费年限在全部待遇当中占比更高,恰恰这一部分权益的精算确定性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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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重机制的共同点,是它们不属于累进待遇公式内部的参数调整,而是一套独立的时间规则。累进公式可以在同一个退休年份内部,让低收入者替代率更高;但它回答不了:为什么仅仅早退几年,终身待遇就要被持续折价。这是纵向公平议题,遵循的伦理原则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和累进再分配不是一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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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群体内部时间锁定的公平语法:横向公平与精算中性

同一制度内部、仅仅由退休时点差异带来的待遇差距,在公平理论谱系里属于代内横向公平,和蔡昉重点处理的纵向再分配公平,是两套不同的评价体系。

(一)两种公平,两种比较对象

累进公平(纵向再分配公平):比较不同收入能力、不同资源禀赋的人。核心问题是:低收入群体的养老金替代率,是否高于高收入群体?蔡昉用这个标尺批评职工、居民两套养老体系之间的巨大落差,约束缴费端的累退效应,核心手段是向下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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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公平(代内公平):比较处境相同、贡献相近的人。伦理准则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早退中人的矛盾,就卡在这个准则上:同工龄、同职级、同等贡献,一个2015年退休,一个2024年退休,终身待遇被稳定拉开巨大差距。差距来源不是缴费多少、贡献大小,而是退休时间节点本身变成分配标尺。横向公平关注的,是制度是否对同类主体保持前后一致,制造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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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算中性:退休时点问题对应的操作原则

在养老金制度设计当中,面向退休时点选择的横向公平,操作化表达就是精算中性。精算中性的含义是:在精算意义上,一个人无论在哪一个合规时点退休,终身领取养老金的现值大体相当。提前退休,预期领取年限更长,每月待遇适当降低;延迟退休,缴费年限更长、领取年限更短,月待遇相应提高。这是等价换算,目的是让退休时点的自主选择,不会带来超出精算逻辑的系统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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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中人遇到的终身比例锁定,恰恰背离精算中性。他们的待遇折价,并不是“领得久所以每月少发”这种精算调整,而是由过渡期行政规则设定的固定比例约束。时间节点带来的惩罚,超出了合理精算调整范围,构成代内横向公平的破损。

(三)横向公平不等于简单拉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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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厘清一个常见误区:横向公平,并不要求早退、晚退人员待遇数额完全一样。晚退人员多缴几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更多,待遇适度偏高,符合精算公平和长缴多得,并不违背横向公平。早退中人争议的核心,是差距的来源和幅度,已经无法用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积累解释。当同等贡献者之间形成数千元的稳定差距,并且根源是差额终身锁定规则,它就从正常精算差异,变成制度性的横向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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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把尺子不能互相替代

蔡昉的累进公平,用来衡量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方向;早退中人问题,需要另一把尺子,衡量同一群体内部规则的一致性。二者不能互相替代。累进公平可以说明早退折价为什么不公平,但是这套改革工具箱里,没有专门处理时间锁定的工具。区分二者,不是否定累进公平,而是准确划定它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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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累进公平不能做什么:三个结构性限度

累进公平方案在中人议题上的局限,不是执行不到位,而是功能定位上的层级错位。

限度一:累进公式处理的是同一时点的收入差异,不处理跨时点规则差异。职工基础养老金的累进设计,可以让同一年退休的低收入者替代率更高。但是这个累进效果只在单个退休队列内部生效,它不会对比2015队列和2024队列,也没有内置机制抹平不同年份退休人群之间由规则造成的差距。一个在每一期内部都很累进的制度,完全可以在跨期层面存在严重不公。累进公平本身不带时间矫正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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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二:普惠型社会养老金的功能是抬底,不是同圈层补差。蔡昉方案的核心抓手,是把居民养老升级为普惠养老金,抬高底层群体的保障底线。从绝对水平看,早退中人养老金普遍高于居民养老,不少人高于普通企业职工平均水平。他们的诉求不是绝对兜底,而是和同圈层晚退人员的相对对等。普惠抬底可以提高他们的绝对待遇,但是无法消除制度内部由时间锁定形成的相对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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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三:累进公平的伦理依托是向下再分配,中人诉求依托同类对等。累进公平的伦理,是高收入群体适度承担共济责任、低收入群体受益。早退中人的诉求,并不是要求从其他群体转移资源给自己,而是要求同等贡献的人,不受退休时间节点的歧视性对待。累进再分配的话语体系,很难直接承接这种“同类对等”的诉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读者会感觉,累进公平的讨论,似乎没有切中人问题最核心的痛点:二者讨论的不是同一类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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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累进公平作为必要条件:它改变了什么,又留下了什么

既然累进公平不能直接解决早退中人问题,它的价值在哪里?答案是:它重塑了讨论这个问题的规范背景,但是留下制度工具的空白。

在累进公平的框架被充分讨论之前,早退中人的诉求很容易被两种话语包裹:一种是财政约束话语,认为补差需要资金,财力有限只能维持现状;另一种是改革代价话语,任何改革都会产生受损群体,折价是平稳过渡必须付出的成本。两种说法共同倾向于,把早退中人的困境解释成不可避免的技术性后果,而不是值得认真辩论的正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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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进公平打破了这种简化叙事。它提出一个必须回答的规范性问题:这种终身折价,是否让养老金待遇分布,相比劳动贡献分布变得更加不平等?一旦这个问题被提出,差额终身锁定就不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参数,而是需要论证其分配后果是否正当的制度选择。累进公平把中人议题,从单纯的补偿诉求,提升到结构正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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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确实没有提供修复纵向裂口的工具。现收现付、普惠待遇、统筹共济、推动制度趋同,这些都是面向群体鸿沟的手段,不针对跨期时间锁定。这不是蔡昉方案的缺陷,而是任何以横向再分配为核心的公平理论,面对跨期不平等时固有的边界。承认边界,不是贬低累进公平,而是看清它“必要但不充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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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裂口的修复需要什么:独立于累进公式的制度工具

想要修复纵向裂口,需要一套专门面向时间维度、以横向公平和精算中性为准则的制度工具,独立于累进再分配机制。

工具一:废除差额比例终身锁定,建立和社平工资、养老金调整指数挂钩的动态补差机制。早退中人矛盾的根源,不在于设置过渡期,而在于差额比例一经退休永久固化。如果过渡期没有发放完毕的差额,可以在退休之后,跟随社平工资或者年度养老金调整节奏逐步补齐,时间锁定带来的折价效应就能显著缓解。这套机制的逻辑不是再分配倾斜,而是跨期对等:同样的贡献,不因退休年份不同,被规则持续压低终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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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二:做实视同缴费年限的精算价值,统一折算标准,提高透明度。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是改革之前长期的公职贡献,是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折算规则各地不一、精算逻辑模糊,早退中人这部分权益就容易被虚化。统一、透明、稳定的精算换算,是落实横向公平的技术前提,它追求的是贡献认定的确定性,而不是收入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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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三:在现收现付框架内引入精算中性原则,让退休时点不再带来系统性扭曲。蔡昉提出重新思考名义账户制,意义就在这里:名义账户制可以保留现收现付的融资模式,同时让缴费、年限、待遇之间建立稳定、跨时间一致的精算联系,剔除超出合理精算范围的早退惩罚或者晚退超额红利。精算中性不会取代累进公平,而是作为补充层嵌入制度:在每一个时间截面上,不因“刚好在这一年退休”而被规则折价或者超额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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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工具的共同特点,是它们不依靠累进待遇公式。它们处理规则一致性、跨期权益确定性,而不是调整收入分布的累进程度。累进公平回答“为什么不公”;这套精算工具回答“如何纠正不公”。两把标尺各司其职,既守住横向共济正义,又弥合纵向时间裂口。

八、结论:累进公平的边界,恰恰是它诚实的标志

蔡昉的累进公平方案,无法直接化解早退中人困境。这不是委婉的判断,而是清晰的结论。累进公平的主战场,是跨制度、跨群体的横向再分配,目标是让被制度分割的老年群体获得更有力的保障,推动第一支柱真正实现全民共济。早退中人困境,是同一制度内部的时间锁定问题:同等条件的参保人,只因退休节点差异,终身待遇被固定在不同水平。累进公式可以在单一年份退休队列内部实现累进,但是它不负责不同年份队列之间的矫正,队列之间的待遇对等,属于横向公平、精算中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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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这个边界,不是否定蔡昉方案。恰恰相反,边界的清晰,让累进公平的贡献更加明确:它提供了批判早退折价的规范性语言,让时间锁定不再被简单包装成改革必然代价;它倡导的普惠养老金方向,也为所有人提供不可退让的养老底线。累进公平是解决中人问题的必要条件——没有这套价值框架,这个问题甚至很难被识别为正义议题;但它不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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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纵向裂口,需要独立的时间维度工具:动态补差、视同缴费年限精算做实、在现收现付体系内植入精算中性机制。

一个严谨的研究范式,不会宣称自己可以解决所有公平问题。承认自身边界,是理论诚实的体现。早退中人问题,不会因为累进公平改革自动消失;但缺少累进公平提供的价值基准,我们很难看清这个问题背后的分配意义。累进公平把这个议题推到台前;横向公平与精算中性,承接剩下属于时间规则的那一部分。两把尺子,分别度量两类裂口,才构成完整的养老金公平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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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蔡昉:《没有好的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就谈不上公平》,2025外滩年会发言。

2. 蔡昉:《养老保障的主要挑战不在资金缺口,而需共享生产率成果》,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6年年会。

3. 蔡昉:《加快构建无条件、不缴费、普惠型的社会养老金制度》,2025外滩年会。

4. 蔡昉:《改革红利和人工智能红利没有上限,可抵消老龄化赡养压力》,第七届全国养老金发展论坛,2026年9月。

5.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十年过渡期“保低限高”计发规则及差额比例终身锁定的讨论。

6. 早退与晚退中人待遇差距的实证数据:晚退中人月均6124元,早退群体4387元,差距28.4%。

7. 杨再贵、焦浩轩、孙祎婉:《过渡性养老金的初衷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支独大”难题的破解》,《经济管理学刊》2026年。

8. 关于名义账户制消除提前退休激励、增强精算中性的讨论。

9. 陈鹏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退休选择行为研究》,指出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支付是“中人”提前退休行为的刺激因素。

10. Musgrave, R. A. & Thin, T. (1948). Income tax progression, 1929–48.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56(6), 498–514.

11. 关于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区分,参见公共财政学与养老金经济学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