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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觉得,订婚后两个人同居过,分手彩礼肯定要扣一部分。这个案子不一样。

原告王某甲,男,1995 年 3 月 26 日出生;

被告洪某,女,1997 年 10 月 10 日出生

王某甲起诉洪某,要求洪某返还恋爱、订婚期间多项花费合计 82922.94 元;洪某收到诉状之后提起反诉,反过来要求王某甲返还自己恋爱期间付出的转账、财物、订婚开支,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案件基础事实

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是洪某的初中老师,2020 年底,经王某乙介绍,时年 25 岁的王某甲和 23 岁的洪某相识。2023 年 7 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分分合合,多次在广东、湖北两地见面、同居相处。2023 年底王某甲家上门提亲,2024 年 10 月 4 日,双方按本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王某甲一方给付 20 万元彩礼,另外还给付洪某 1 万元红包、给洪某父母、哥哥、爷爷奶奶、外婆、姑姑等人红包合计 3 万元。

恋爱和订婚前前后续,王某甲陆续有多项支出:支付软装培训费 10000 元、七夕转账 5200 元、为洪某购买 iPhone15Pro 花费 12188 元、转账 7700 元、承担洪某家人往返佛山车票 3004 元、转账定制钻戒、对戒,还有各个节日红包、洪某奶奶去世礼金 9000 元(对方回礼 2868 元)、提亲送礼酒水等。洪某这边同样也持续为王某甲花钱,买手表、游戏机、衣物、挎包,在生日、节日转账,订婚时也承担订婚烟酒费用,陆续有多项支出。

二人后续因为在佛山买房等事项不断产生矛盾。2025 年 4 月矛盾爆发,5 月 26 日洪某提出和平分手。王某甲多次挽留未果,双方开始对账拉扯。洪某先把钻戒、对戒邮寄退回王某甲一方,同时向王某甲父亲账户转账合计 25 万元,其中 20 万是彩礼退款,另外 5 万元没有明确约定退的是哪一笔钱。之后双方在微信反复核算账单,王某甲先后拿出多版金额巨大的费用清单,要求洪某再补 5 万元了结纠纷,洪某一开始同意协商,后续反悔,明确表示除已经退回的 25 万以及戒指之外,不再承担任何款项。协商不成,王某甲起诉至黄梅县人民法院,要求洪某返还培训费、钻戒款、手机、过节礼金、车票等合计 82922.94 元。洪某随即反诉,要求王某甲返还自己转给王某甲的款项、赠与财物以及订婚烟酒开支。

一审法院受理后,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因洪某提出反诉,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以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某甲诉请与理由

王某甲主张,自己所有支出,包括软装培训费、定制钻戒费用、过节提亲礼金礼品、苹果手机、代还花呗、亲属车票,全部都是基于和洪某结婚的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现在洪某单方面提出退婚,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这些钱都应当返还,合计 82922.94 元。钻戒虽然已经退回来,但钻戒是按照洪某手指尺寸定制,别人无法佩戴,所以不能退戒指,应当退购买钻戒的钱款。

被告洪某答辩意见

洪某答辩称,分手起因在于王某甲及其家庭,是王某甲这边的性格问题导致感情破裂,王某甲父亲此前也主动发消息承认是自家儿子有错。恋爱期间互相转账、送礼,很多是 520、666、999 这类特殊寓意金额,属于一般情谊赠与,交付之后不能撤销返还。王某甲主张的明细很多和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王某甲持续骚扰自己,造成中度抑郁,保留索赔权利。

反诉原告洪某反诉请求与理由

洪某反诉请求:王某甲返还恋爱期间转账 54559.98 元、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 8518.70 元、订婚烟酒开支 11600 元。理由同样是:上述款项都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在婚约解除,王某甲应当返还;并且王某甲及其家人存在骚扰、辱骂、造谣行为,侵害洪某一家正常生活和名誉。

反诉被告王某甲答辩意见

王某甲针对反诉答辩:洪某主张的大部分赠与发生在订婚之前,不属于婚约财产返还范围;订婚烟酒是洪某直接付给第三方的消费,不属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项目,请求驳回洪某全部反诉请求。

法院裁判说理

法院首先明确案由:双方已经上门提亲、举办订婚仪式,围绕婚约财物返还发生争议,本案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法院重点说理:恋爱自由、结婚自由,不能把接受对方赠与财物等同于负有必须结婚的义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任何一笔转账、礼物交付时,双方明确约定 “不结婚就要退钱”。所以不能简单理解成:只要奔着谈恋爱结婚去花钱,分手就一律可以要回来。区分标准不是看当事人内心最终想不想结婚,而是看这笔钱给付时直接目的:按当地习俗、为订婚给付的大额礼金贵重物品,属于彩礼;只是为增进感情、表达爱意、共同生活开销,属于一般赠与,交付完成之后不能随便撤销。

法院逐项甄别王某甲主张项目:

  1. 提亲酒水、节日礼品、生日红包、带有 520、1314、999 寓意转账,属于人情往来、特殊节点情谊赠与,不属于彩礼;
  2. 互换苹果手机,是双方自愿互赠表达爱意,不属于彩礼;
  3. 王某甲支付的 1 万元软装培训费,是恋爱期间支持女方学习,属于一般赠与;
  4. 7700 元转账、3300 元、3000 元两笔转账,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王某甲经常在洪某处留宿同居的事实,认定属于二人同居交往期间共同生活开支,不予返还;
  5. 钻戒、对戒属于订婚习俗上的定情彩礼物品,规则是能返还原物就返还原物,不能返还时才折价退款。洪某已经把戒指全部寄回,王某甲以定制款别人戴不了为由,要求退钻戒价款,没有法律依据;
  6. 订婚当天给付 20 万彩礼 + 1 万红包,加上给洪某亲属红包合计 3 万元,该 24 万元属于彩礼范围;
  7. 洪某奶奶去世礼金,属于两家基于婚约的人情吊唁慰问,按习俗不属于彩礼,分手不用返还。

综合核算:王某甲这边依法有权主张返还的彩礼、定情物品,就是戒指、对戒以及 24 万元彩礼。而洪某已经向王某甲父亲转账 25 万元,并且实物戒指全部退回。洪某退还的金额,已经覆盖王某甲有权主张返还的全部彩礼。

针对反诉部分:洪某主张转给王某甲的各类转账、买衣物手表游戏机等财物,大多属于日常增进感情的赠与;订婚烟酒款是直接付给商家,并非交给王某甲,不在返还范围之内。其中订婚当天洪某家给王某甲的 1 万元红包,王某甲收到之后交给洪某保管,该笔钱本应由洪某返还,但洪某自愿总共退回 25 万,超出法定应当返还金额,属于自愿处分,现在再反过来要求王某甲退多给的钱,违背诚信原则,反诉请求不能支持。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1874 元,由王某甲负担;反诉费 822.50 元,由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